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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2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22 00:00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深财规〔2013〕17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2014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由采购人参照《采购条例》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后,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关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要求
采购人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报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组织实施2014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1.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2014年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3.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编码 |
大类品目 |
集中采购品目 |
备注 | |||||
A |
货物类 |
|
| |||||
A03 |
一般设备 |
|
| |||||
A0301 |
电器设备 |
|
| |||||
A030105 |
|
空调 |
1.专指民用空调,包括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天花式空调三种,不含窗式空调和专业精密空调; 2.施行商场供货和协议采购并行。 | |||||
A030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
A030201 |
|
台式计算机 |
施行商场供货和预选供应商并行。 | |||||
A03020201 |
|
普通激光式打印机 |
1.不包括票据打印机等专业打印机; 2.非涉密打印机,施行商场供货和预选供应商并行; 3.涉密打印机,施行协议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及机型。 | |||||
A03020202 |
|
工作组激光式打印机 | ||||||
A03020203 |
|
针式打印机 | ||||||
A03020204 |
|
彩色喷墨打印机 | ||||||
A03020205 |
|
一般喷墨打印机 | ||||||
A03020206 |
|
多功能一体机 |
施行商场供货和协议采购并行。 | |||||
A030204 |
|
传真机 | ||||||
A030205 |
|
碎纸机 | ||||||
A030206 |
|
投影仪 | ||||||
A030207 |
|
扫描仪 | ||||||
A030208 |
|
不间断电源 |
施行预选供应商。 | |||||
编码 |
大类品目 |
集中采购品目 |
备注 | |||||
A0303 |
家具 |
|
| |||||
A030301 |
|
办公家具 |
1.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A030302 |
|
宿舍家具 | ||||||
A030399 |
|
其他家具 | ||||||
A0304 |
手提电脑 |
手提电脑 |
施行商场供货和预选供应商并行。 | |||||
A0305 |
电视机 |
电视机 |
施行商场供货。 | |||||
A0306 |
摄影器材 |
摄影器材 | ||||||
A0307 |
摄像器材 |
摄像器材 | ||||||
A0308 |
速印机 |
速印机 |
1.非涉密设备,施行商场供货和协议采购并行; 2.涉密复印机,施行协议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及机型。 | |||||
A0309 |
复印机 |
| ||||||
A030901 |
|
中高速数码复印机 | ||||||
A030902 |
|
模拟复印机 | ||||||
A0400 |
办公消耗用品 |
|
| |||||
A04000101 |
|
复印纸 |
1.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2.施行商场供货和协议采购并行。 | |||||
A04000102 |
|
传真纸 | ||||||
A04000103 |
|
打印纸 | ||||||
A06 |
物资 |
|
| |||||
A0601 |
救灾物资 |
救灾物资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 |||||
A0602 |
防汛物资 |
防汛物资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 |||||
A07 |
专用材料 |
|
| |||||
A0703 |
图书资料 |
|
| |||||
A070301 |
|
图书 |
1.专指中文图书,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中外文期刊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3.施行协议采购; 4.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 | |||||
A0710 |
学校教材、教辅材料、练习簿 |
|
| |||||
A071001 |
|
学校教材 |
专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 |||||
A10 |
专用设备 |
|
| |||||
A1004 |
网络设备 |
|
| |||||
A100401 |
|
服务器 |
1.服务器含小型机和工作站;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A100402 |
|
路由器 | ||||||
A100403 |
|
交换机 | ||||||
A100405 |
|
防火墙 | ||||||
A1006 |
医疗设备、器械 |
医疗设备、器械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 |||||
A1015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 |||||
编码 |
大类品目 |
集中采购品目 |
备注 | |||||
A11 |
交通工具 |
|
1.微型客车专指小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专指大、中型客车; 2.施行协议采购; 3.新能源汽车施行战略合作伙伴。 | |||||
A1101 |
轿车 |
| ||||||
A110101 |
|
普通轿车 | ||||||
A110102 |
|
高级轿车 | ||||||
A1102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A1103 |
卡车 |
卡车 | ||||||
A1104 |
载客汽车 |
| ||||||
A110401 |
|
旅行面包车 | ||||||
A110403 |
|
微型客车 | ||||||
A110499 |
|
其他载客汽车 | ||||||
A1105 |
专用汽车 |
| ||||||
A110507 |
|
皮卡(含的士头) | ||||||
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180万元(含)以上。 | |||||||
B |
工程类 |
工程类 |
| |||||
B03 |
环保、绿化工程 |
|
| |||||
B0303 |
园林绿化工程 |
园林绿化工程 |
1.专指适用于城管系统的园林绿化工程(含咨询、设计、监理);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B0900 |
修缮、装饰工程 |
修缮、装饰工程 |
1.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180万元(含)以上。 | |||||||
C |
服务类 |
服务类 |
| |||||
C0100 |
印刷、出版 |
印刷、出版 |
1.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2.施行协议采购。 | |||||
C02 |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
|
| |||||
C0203 |
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 |
1.专指家具监理; 2.施行战略合作伙伴。 | |||||
C0205 |
会计服务 |
会计服务 |
1.专指会计中介服务; 2.施行预选供应商; 3.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 |||||
C07 |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
|
| |||||
C0701 |
车辆保险 |
车辆保险 |
1.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2.施行协议采购。 | |||||
C0702 |
车辆加油 |
车辆加油 | ||||||
C0703 |
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C08 |
会议 |
|
| |||||
C0801 |
大型会议 |
大型会议 |
1.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2.施行协议采购; 3.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 | |||||
C0802 |
一般会议 |
一般会议 | ||||||
编码 |
大类品目 |
集中采购品目 |
备注 | |||||
C09 |
培训 |
|
| |||||
C0902 |
国外培训 |
国外培训 |
1.专指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不含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C1000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 |
1.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2.施行预选供应商。 | |||||
C1100 |
住宿接待 |
住宿接待 |
1.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2.施行协议采购。 | |||||
C9900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专指法律服务; 2.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3.施行预选供应商。 | |||||
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180万元(含)以上。 |
说明:1.以上目录按照金财工程部门预算系统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制定。
2.以上项目中的复印纸A04000101、传真纸A04000102、打印纸A04000103、车辆保险C0701、车辆加油C0702、车辆维修C0703、大型会议C0801、一般会议C0802、住宿接待C1100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
3.以上项目中的图书A070301、印刷出版C0100,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可依规定向协议供货商采购;会计服务C0205,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4.以上项目,除上述第2点和第3点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的项目,采购人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5.以上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附件2
2014年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名称 |
备注 |
货物类 |
|
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180万元以下。 |
工程类 |
|
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180万元以下。 |
服务类 |
|
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180万元以下。 |
2.以上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附件3
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序号 |
项目 |
1 |
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按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
2 |
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
3 |
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
4 |
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
5 |
直升机托管。 |
6 |
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
7 |
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深圳市市外水源工程管理,学校安全应急等突发事项抢修(含停电停水抢修)。 |
8 |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
9 |
非公务用车(如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
10 |
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
11 |
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
12 |
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
说明:以上项目,暂不纳入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暂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