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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4-006306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文 号: 深府〔2013〕113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Ⅳ)》(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3年12月20日起,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19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四、从2014年1月1日起,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国Ⅳ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仍按国Ⅲ车用柴油销售价格执行。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