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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47期(总第8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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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28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3-12-25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公交〔2013〕40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12-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3年12月18日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开或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一)电话举报:可以24小时拨打0755-83333333举报。

  (二)短信举报:可以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举报:可以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举报:可登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http://szjj.sz.gov.cn/)举报。

  (五)微博举报:可以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六)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深圳交警”。

  (七)手机客户端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深圳交警”手机客户端相应版块。

  (八)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指挥中心(收),邮编:518028。

  (九)来访举报:可以向交警部门或者交通民警举报。

  对公民的举报线索,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

  第四条  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每辆奖励100元。

  (二)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辆奖励100元。

  (三)长期违法停放且3个检验周期以上(含3个)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每辆奖励100元。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每辆奖励200元。

  (五)拼装、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给予奖励500元。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每辆奖励1000元。

  (七)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辆奖励1000元。

  (八)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奖励10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20000元。

  (九)对其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由市交警局确定并对外发布后实施。

  第五条  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

  现场发现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将其扭送至交警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视同举报。

  第六条  市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一)对群众举报的事项,市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

  (二)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

  同一事项有2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条  市交警局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委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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