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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25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2-04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应急办字〔2013〕9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0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03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01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2.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不符合以上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登记表》(原件1份);
(二)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扫描光盘,验原件);
(四)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加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原件1份,附电子光盘);
(六)易地建设申请文件(原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em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普通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重大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征询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办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建、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参照市级行政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报建审核”执行。
03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
(四)《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二十六条;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由隶属单位出具同意人防工程改造证明;
(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改变功能批复意见;
(三)改造后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四)改造后的人防工程不能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防工程改造登记表》(原件1份);
(二)人防工程改造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含工程地点、地下室建筑面积、层数、工程改造对结构影响的说明);
(三)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改变功能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深圳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原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附电子光盘);
(七)拟变更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及相关说明(附电子光盘)。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防工程改造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em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改造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实施人防工程改造。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改造后的人防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补偿标准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一)原建筑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拆除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原建筑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拆除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