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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应急办字〔2013〕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02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01号 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
(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第三十四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人防行政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
(二)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提出处置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依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资产转让: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原件1份);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二)资产报废: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原件1份);
4.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三)资产报损: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损失价值清单(原件1份);
4.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其他资产转让、报废、报损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技术鉴定申报表(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需提交);
2.报损的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盘亏或损失的内部公示材料。
属于资产捐赠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2.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依据:《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05〕32号)第四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深圳市人防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em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后在颁发《深圳市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人民防空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
(三)拟建项目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四)拟建项目取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意向性文件;
(五)拟建项目资金筹措可靠,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原件5份);
2.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意向性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5份)。
(三)初步设计文件阶段:
1.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5份);
3.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原件4份)。
(四)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规划批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各1份);
2.人防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3.经人防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一套(原件及光盘各1份);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原件4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em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每个阶段1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评审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后颁发《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