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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253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1-2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函〔2013〕135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粤府办〔2013〕34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明确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对各地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省《考核办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性
省《考核办法》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市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省《考核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消防工作考核的实质内涵
各单位要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省《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消防工作考核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以贯彻省《考核办法》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市政府和区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做好首次消防工作考核准备工作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2014年第一季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首次全市自评考核(对区级政府考核)及迎接省政府考核工作组对我市考核评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提前谋划,在2013年年底前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及早启动考核自评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考核推动消防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0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2013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会同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