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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40期(总第8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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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238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1-06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2013〕10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3-11-06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包含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并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其中,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备核心部件已损坏的,方可申请更换;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l999〕2250号)存在功能不全的,方可申请内部改造;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固。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深办发〔2008〕19号)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新增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内,按照《2011版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版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确定工程消耗量定额。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粤办发〔2008〕12号文件及深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各单位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重新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价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上缴财政。

  (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者政协任职,人大或者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者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三个月内腾退。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具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我市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查自纠阶段(10月18日前结束)。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对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自查清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是核查检查阶段(10月18日至11月1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申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整改提高阶段(11月2日至11月20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积极整改、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拒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并腾退的,由纪检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管理,通过参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立项、建设、调整分配、产权管理、资产处置,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和租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核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制定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及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扎实推动。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靠前指挥,勇于担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改进“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主动对照检查,迅速整改落实,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规审批行为要严肃处理。市财政委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市住房建设局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权属登记管理、新建扩建管理、调配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纪委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一律先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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