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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7期(总第8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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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10-16 【字体:

深交规〔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制作、发布和管理,充分体现公交候车亭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提升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质量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

深圳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制作、发布和管理,充分体现公交候车亭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提升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质量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

  公交候车亭的建管维护单位具体实施该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的张贴发布工作。

  第四条  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版面尺寸应略大于候车亭灯箱标准版面尺寸50mm,制作材料可采用灯箱广告布、合成纸或PP纸,并采用丝网印刷。

  第五条  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张贴版面比例不低于该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候车亭灯箱标准版面(3500mm×1500mm,下同)总量的25%(非单座候车亭版面的25%)。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及盐田区内所有双向四车道以上(含双向四车道)道路上建成的新一代公交候车亭,靠近站牌的第一块灯箱标准版面面向道路一侧必须张贴导乘信息图(只有一块标准灯箱的,可张贴在灯箱背面)。

  第六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以公交候车亭单个灯箱为一个发布单元,灯箱前后版面的发布内容原则上应当一致。

  第七条  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内容及发布计划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予以审定,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需在公交候车亭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委宣传部提出发布申请。

  市委宣传部将审定的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发布计划书面告知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发布计划,会同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个人,确定公益广告的具体样件以及发布数量、时段和区域。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协调公交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实施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发布。

  第十一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印制等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张贴起始日期前5个工作日以上,按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将公益广告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相关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

  公交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数量、时段和区域做好公益广告张贴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公交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张贴起始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益广告张贴点位书面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上应当标注“支持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交候车亭导乘信息图应当长期张贴,其他公益广告原则上以30天为一个发布周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撤换公益广告,不得擅自占用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版面发布任何形式的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公交候车亭建管维护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版面要求发布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或者在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版面发布商业广告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纳入候车亭建管维护考核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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