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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6期(总第8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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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3-09-29 【字体:

深府〔2013〕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定于2013年开展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深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我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3年9月起开展经济普查现场核查工作,2014年1月正式进行经济普查登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普查对象应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普查对象应依法设置普查原始记录或台账,并根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照。

  三、各普查对象应按照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求,参加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并按经济普查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准确填报经济普查资料。

  四、各普查对象应按照经济普查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如实、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资料的法定义务。

  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普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如实、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资料的,可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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