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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3期(总第8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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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9-04 【字体:

深水法〔2013〕2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3年7月2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2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3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4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5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注:为简化审批手续,市政府正在建设完善深圳市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凡可通过该平台共享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可只提供材料编号,不必提供材料文本。仅需提供编号的申请材料,将于共享平台建成后另行列明。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公布);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既有用户年度用水计划,调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用水计划。核定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和新用户年度正式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或年设计用水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取得水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三)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2.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3.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正式用水计划:

  1.《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核查申报表》(原件1份);

  2.《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3.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执照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等)以及用水节水设施专业咨询机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

  2.《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1份);

  5.施工用水节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水量平衡测试验收结果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

  (3)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节水管理网络图以及工作记录;

  (4)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

  (5)用水原始记录(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年度用水统计分析报表;

  (6)用水情况巡回检查及问题处理记录;

  (7)给排水管网现状图,如计划近期改造,应提供改造规划图;

  (8)内部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9)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10)近期计量网络图;

  (11)用水设备、管道、器具定期检修制度及相关检修记录;

  (12)节水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和维修记录。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核查申报表》《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申报表》《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或深圳节水网(http://www.szjieshu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或备案材料—→市水务局审核或确认—→申请人领取审批或备案文件。

  十、审批时限

  (一)核定(申请)年度用水计划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考核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结果,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年度正式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建设项目正式用水计划通知单》,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二)申请年度施工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通知单》,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三)既有用户申请年度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单位用户调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书》,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五)考核节水型企业(单位)的,为深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合格证明文件,长期有效。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供水企业按照核定或者调整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二)用户通过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后,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可不经核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年度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

  不定期对节水型企业(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一、审批内容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暂停供水12小时以上的审批。供水企业包括以公共管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原水、海水、自来水、深度净化饮用水以及处理后污水的企业。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的,备案即可。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停水;

  2.停水时间选择合理,非因紧急情况停水的应避开用水高峰;

  3.具有临时供水措施;

  4.承诺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拟定有公告方式、公告时间。

  (二)备案条件: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批材料:

  1.《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原件1份);

  2.拟定的停水公告方案及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备案材料:

  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停水原因、时间、范围等情况。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深圳市水务局签署审批意见;

  (二)备案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口头或书面告知备案。

  十、审批时限

  (一)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备案时限:即日办理。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同意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有效期至停水结束恢复供水时为止;

  (二)暂停供水备案,无证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供水企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水12小时以上。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一、审批内容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有红线图;

  (三)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四)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

  (五)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应制定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供水企业同意;

  (六)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已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和保护措施(原件1份);

  (三)供水企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施工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出具国土部门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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