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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6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00:00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文体旅〔2013〕30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3年6月3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省政府下放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02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03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04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05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01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
(三)《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公布);
(四)《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11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保留事项第275项;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下放事项第7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150万元人民币);其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变更条件: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三)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拟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缴付期限;
4.经营期限。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现有或预购印刷设备清单;
(六)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八)各方投资者及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简历(复印件);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十)拟设立印刷企业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十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须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第(一)、(二)、(三)、(四)、(五)项要求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材料须为原件。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
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新闻出版部门核验申请材料,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
(三)申请人持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向外经贸行政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人持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新闻出版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印刷经营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保留事项第275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6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12〕55号);《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印〔2003〕1142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2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20项;
(二)《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下放事项第75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复制的电子出版物为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
(二)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三)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5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内容包括:
1.非卖品名称;
2.使用目的;
3.制作单位;
4.主要内容;
5.发送对象;
6.受委托复制企业名称;
7.复制数量;
8.产品容量和载体形式等。
(二)申请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及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样品(1份,如设备有特殊技术要求,须提供相关的播放设备);
(四)委托复制合同书(复印件2份);
(五)申请单位及委托复制企业的单位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复印件2份);
(六)经办人身份证、联系电话,以及单位委托经办人的委托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申请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还必须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2份)。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5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12〕55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同意的书面通知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必须在所复制的电子媒体非卖品封面和片芯的显著位置用宋体三号字印上“非卖品”字样。复制计算机软件的必须在封面和片芯的显著位置印上著作权登记证号、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产品复制完成后10天内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提交一份样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2、3联备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5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第十八条;
(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公布)第十七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下放事项第79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9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须加盖期刊、报纸出版单位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期刊、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期刊社、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
2.期刊、报纸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3.变更刊期的理由。
(二)主办单位的审核意见(原件2份,须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三)《期刊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9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12〕55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6;《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同意批准的通知,并对《期刊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作出修改标注;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期刊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同意变更刊期的通知和修改后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从事新刊期期刊、报纸的出版活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9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公布)第十八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下放事项第78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市属及以下报纸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8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须加盖报纸出版单位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
2.报纸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3.变更报纸开版的理由。
(二)报纸主办单位的审核意见(原件2份,须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8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12〕55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5.1;《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同意批准的通知,并对《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作出修改标注;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报纸出版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同意变更开版的通知和修改后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从事新开版报纸的出版活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事项第78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印刷企业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九条;
(三)《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公布)第十二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下放事项第5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刷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四)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五)出版物样品;
(六)第一次申请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还须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设备清单;
(七)印件的内容介绍。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六、申请表格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依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6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