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第29期(总第84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3年政府公报 > 2013年第29期(总第845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8-07 【字体:

深人社规〔201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规定,现对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资格的认定条件

  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且配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

  (六)本人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其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

  二、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资格申请所需材料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再次申请就业援助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且配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三、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同时将申请人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收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相应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给区(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区(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反馈给申请人。

  享受原政策补贴期满人员,拟申请新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的,应当在补贴期满3个月内进行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的,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进行失业登记。

  各区(新区)可在确保相关就业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复核方式。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再次申请就业援助补贴政策认定申请表(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3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