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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8期(总第8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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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4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31 00:00

名 称: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教〔2013〕28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07-31 【字体: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大队、处,市交通运输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要求,从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车使用许可范围

  校车使用许可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9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

  二、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路线(校车不能跨市接送学生)、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直接到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请。

  三、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因接送学生和幼儿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下同),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可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zeb.edu.cn)首页“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辖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必须于过线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6.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0.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以上2—10项材料须核验原件并提供2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向所在辖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同时,需将上述第7项材料校车运行方案(含所属区、学校名称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公安交警部门邮箱jjxcsp@stc.gov.cn和市交通运输部门邮箱shijg@sztb.gov.cn

  (三)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后予以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所有复印件(2份)上逐项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后连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扫描成PDF文档保存,由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材料(含《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材料复印件1份及PDF文档)按一车一档案(装袋并在资料袋签章处加盖《校车使用许可审核专用章》)集中报送市教育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通过党政机关交换(OA)系统,分别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五)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查验车辆,对材料进行审查后,通过党政机关交换(OA)系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通过党政机关交换(OA)系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六)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到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注销、收回校车标牌,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外观标识。校车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因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许可和校车标牌。

  四、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理地点

  详见附件3。

  五、关于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目前在用校车的处理办法

  对于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的在用校车,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载客汽车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过渡期确定之前,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一)申请许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许可条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普通车辆安全运行的普遍性规定和《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校车许可条件,座位上限不超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用于运载幼儿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45人、用于运载小学生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56人),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机动车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查验审核同意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校车使用许可,并发放校车许可标识。

  (三)1年许可期满后,不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依法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非专用校车不能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小学生,只能用于接送初中生上下学使用。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并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事项

  按照上级校车安全管理有关精神,接送高中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不列入校车许可范围,各区、各单位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1.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略)

  2.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略)

  3.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地址

  4.法律、法规中有关校车的规定及校车的国家标准目录(略)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件3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地址

  福田区教育局

  地址:福田区石厦路2号305室,联系电话:82918355

  罗湖区教育局

  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管理中心大厦20C,联系电话:25666991

  南山区教育局

  地址:南山区南山大道2076号教育信息大厦B608室,联系电话:26486176

  盐田区教育局

  地址:盐田区行政中心5楼532室,联系电话:25226603、25229133

  宝安区教育局

  地址:宝安区宝民一路1号C103室,联系电话:27753895

  龙岗区教育局

  地址:龙岗区清林中路213号教育大厦310室,联系电话:89551983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地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6楼,联系电话:88211807、88211827

  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地址: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管委会大楼421室,联系电话:84622737

  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

  地址: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大和路314号观澜第二中学行政楼4楼教育科,联系电话:28017547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地址: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管委会大楼社会建设局教育科1405室,联系电话:283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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