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3年政府公报 > 2013年第25期(总第841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2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0 00:00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应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其他文件资料与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相同;
4.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中小型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一级的;
2.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单位地址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的,应当自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
(二)技术审查;
(三)审核、批准;
(四)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核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复核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二)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应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其他文件资料与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相同;
4.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中小型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一级的;
2.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单位地址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的,应当自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
(二)技术审查;
(三)审核、批准;
(四)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核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复核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二)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号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品种范围: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二)许可企业范围: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二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生产设备检测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生产场所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验收意见。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注:省、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
(二)生产许可证变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5、6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变更,需提供主要流向变更说明;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2、3、8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属于本款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款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会议集体讨论;
(四)报批、审核、批准;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技术审查工作、作出行政决定和出具办理结果(技术审查时间10个工作日不纳入审批时限)。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生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03-2号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品种范围: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二)许可企业范围: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厂外设立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网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二条、第九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注:消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验收意见;带储存的经营单位,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须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的条款。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注: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销售管理、运输、储存等管理制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八条。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5、6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变更,需提交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3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2、3、6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属于本款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款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会议集体讨论;
(四)报批、审核、批准;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技术审查工作、作出行政决定和出具办理结果。(技术审查时间10个工作日不纳入审批时限)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04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一、行政许可内容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进出口兽药资格;
(二)进口产品已取得国家进口兽药注册。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进口兽药申请表》(1份);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四)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各1份);
(五)《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企业为港、澳、台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六)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七)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1份);
(八)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进口兽药通关单》,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进口兽药通关单》,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从事《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准的兽药进口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三)《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原件2份);
(二)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三)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需提供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3份)。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依据:《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受理—→现场审核—→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证件,《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为7—21天。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货主凭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可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