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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5期(总第8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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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2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0 00:00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07-1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01-1 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01-2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01-3 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

  02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审批

  0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04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0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01号  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01-1号  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指汽油、煤油);

  (二)许可企业范围:汽油加油站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司及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的成品油经营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相关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对于跨地区租赁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仓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2〕129号)。

  (二)申请延期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材料与申请核发许可证规定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

  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会议集体讨论;

  (四)报批、审核、批准;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核发、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10个工作日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2号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产品范围:《剧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二)许可企业范围: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七)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对于跨地区租赁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仓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2〕129号)。

  (二)申请延期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材料与申请核发许可证规定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

  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注: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会议集体讨论;

  (四)报批、审核、批准;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核发、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10个工作日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3号  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实施下列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四)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六)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申报资料),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申请人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申请延期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与申请核发许可证规定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之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向经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注册地址名称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需提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变更经营许可证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注: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的文件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事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会议集体讨论;

  (四)报批、审核、批准;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核发、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10个工作日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在商务部统筹规划的数量范围内,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确定。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1)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3)符合设立典当行对机构名称规定的条件。

  2.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4)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5)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条件。

  3.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1)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2)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法定代表人规定的条件。

  4.典当行变更住所:

  (1)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符合国家、省、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及规划;

  (3)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住所规定的条件。

  5.典当行转让股份:

  (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3)受让方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股东规定的条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1.设立申请(申请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须有签字、盖章);

  (3)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2.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须有签字、盖章);

  (3)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4)验资报告(原件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各1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6)《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3.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须有签字、盖章);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4.典当行变更住所: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须有签字、盖章);

  (3)新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5.典当行转让股份:

  (1)申请报告(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本典当行、法人股东转让方及法人股东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

  (3)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原件1份);

  (4)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本企业其他投资者认可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法人股东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5)变更股东后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各1份,企业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7)《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①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新股东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包括新股东简历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 受让方为法人公司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每页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中体现“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企业净资产须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请按商务部通知自行制作;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流通市场处(市民中心C313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需报商务部备案)。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1.申请人上报材料;

  2.申报材料审核;

  3.审核结果公示;

  4.向商务部上报审核结果,申请备案;对未通过审核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根据备案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1.申请人在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3.受理申请后,通过现场检查、约谈相关当事人、审阅申请材料等方式,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4.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在商务部准予备案后10个工作日;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典当经营许可证》,按照商务部典当空白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6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从事典当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审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具体安排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通知为准。

  依据:《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03号  许可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领取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有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5名以上。

  2.申请领取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4)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5)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6)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第(1)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1份)。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广东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并依法核发;

  3.在生产所在地(深圳市)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并依法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广东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并依法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生产所在地(深圳市)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的种子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报或核发。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活动;

  (二)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公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二)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调运前货主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人民币300万元);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相关专业人员履历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企业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

  (九)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一式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fecyw.szjmxxw.gov.cn)上的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资格,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核准。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审查、核准;

  (三)获得核准的,领取核准文件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领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

  (四)申请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并将缴存凭证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存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并将以通知或通告的形式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商合发〔2004〕47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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