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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5期(总第8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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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07-10 【字体: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02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03   港澳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审核  

01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一、审批内容

  (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核与备案;

  (二)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10日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公布);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监控化学品是用作合法产品生产原料,符合监控化学品生产条件;

  (二)生产工艺合理可控,监控化学品是生产工艺的客观需要;

  (三)具备完善的安全(含消防)、环保、仓储条件以及拥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性能的专业人员队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3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核与备案,提交《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及其要求的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货单位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或经营资质批准文件;

  3.企业和工业简介(使用数量核算);

  4.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5.使用原始记录和台账样表;

  6.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年度预计宣布数据;

  8.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使用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

  9.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10.其他相关资料(如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文件等)。

  其中,年使用量在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下的,应提交1—5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在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但未超过核查阈值的,应提交1—7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上的,应提交1—10项规定材料。

  (二)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批,提交《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及其要求的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货单位进口经营资质批准文件;

  3.与供货单位的购货合同复印件;

  4.企业和工业简介(使用数量核算);

  5.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6.使用原始记录和台账样表;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年度预计宣布数据;

  9.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使用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

  10.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11.其他相关材料(如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文件等)。

  其中,年使用量在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下的,应提交1—6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在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但未超过核查阈值的,应提交1—8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上的,应提交1—11项规定材料。

  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材料函〔2013〕533号)

  六、申请表格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或《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现场考评);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考评时间10个工作日除外)。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出具意见,相关内容以申请表为准。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意见后,可向资质企业购买所申请的监控化学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一、审批内容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第七条中第四项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取消﹞。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五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设计审查备案: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需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二)竣工验收审查备案: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计审查备案: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审查备案: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审查;

  (三)作出决定;

  (四)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备案告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港澳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审核

  一、审批内容

  港澳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粤府〔1987〕129号)第三条;

  (二)《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渔发〔2004〕19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年满16周岁的港澳渔民,持有港澳渔船,经批准为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员。

  依据:《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入户(转户)申请表》;

  (二)《港澳流动渔民入会申请表》批件原件;

  (三)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渔船港澳牌照复印件(以“C”开头的三种:《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验船证明书》;以“P”开头的两种:《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

  (五)申请人1寸蓝底彩色近照4张及所持渔船3R彩色近照2张。

  依据:《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入户(转户)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蛇口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深圳市盐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深圳市南澳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

  依据:《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审批程序

  (一)港澳流动渔民(港澳流动渔船船主)可向深圳市蛇口(或盐田、南澳)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报《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入户(转户)申请表》;

  (二)深圳市蛇口(或盐田、南澳)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受理、初审;

  (三)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批。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有效期4年。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印制《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内注意事项第八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到市公安边防支队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可以凭深圳市边防支队签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和渔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件在港澳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规定场所生产作业;可以在规定的港口停泊、避风、维修、补给或上岸。

  依据:《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年审一次。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印制《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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