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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3期(总第8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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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0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26 00:00

名 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城管通〔2013〕1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6-2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2〕8号),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6月4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须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情形之一:

  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8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确有困难的;

  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3.经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4.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5.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项目;

  6.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区域内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先征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项目的合法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1.新建项目类需提供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项目用地的合法批文以及市发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合法批文;

  2.开设人行、车行路口类需提供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文;

  3.绿地改造类需提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项目的批复;

  (四)位置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或施工图(原件2份,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同一行政许可由多地段组成的须分别具体标明地点、面积、范围等);

  (五)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住宅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迁移或砍伐,应提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或树木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签名或加盖公章);

  (七)改变用地红线(性质)的须提供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地界测绘技术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或各区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辖区内的由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辖区内由各区(新区)的办事窗口受理。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包括:深南大道、滨河路、滨海大道、北环大道、笋岗路、红岭路、侨城东路、彩田路、皇岗路、罗沙路、红荔路、莲花路(含莲花立交及支路)、新洲路、梅观路、沿河路、桂庙路、南坪快速(广深跨线桥—水官高速广场)、丹平快速路。

  中心区范围包括:东起彩田路、西至新洲路,北起红荔路、南至滨河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权限范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占用城市绿地:

  1.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辖区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辖区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及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1.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棵及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棵以下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辖区内同一建设项目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棵及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棵以下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辖区内同一建设项目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棵及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棵及以上200棵以下或树木胸径80厘米及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棵以下的,由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表三第6项;《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关于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2〕8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内的申请单位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场核查)—→按规定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凭收文回执和缴费凭证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区辖区的申请单位在取得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场核查)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凭收文回执和缴费凭证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辖区的申请单位到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范围核实资料、现场核查、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或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到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凭收文回执和缴费凭证到相关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权限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市政府和现场核查的时间,现场核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超过有效期限则自动作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本身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对城市绿化造成破坏,须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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