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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08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00:00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市监规〔2013〕9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钻石生产、经营的称重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日
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钻石生产、经营的称重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并参照国家标准GB/T16554-2010《钻石分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抛光钻石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其称重进行计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钻石称重计量适用于质量大于等于0.04克(0.2克拉)的未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在0.04克(0.2克拉,含)至0.2克(1克拉,含)之间的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小于0.04克(0.2克拉)的未镶嵌及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大于0.2克(1克拉)的镶嵌抛光钻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钻石生产、经营过程中称重标注值允许最大负偏差(允差)为0.001克。
第五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钻石进行称重计量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1克的天平等衡器;市场监管部门对钻石称重开展计量监督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1克的天平等衡器进行称重计量。
第六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钻石计量称重天平等衡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七条 对钻石进行称重计量,超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