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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0期(总第8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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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597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3-13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办〔2013〕1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3-03-13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部门对所辖行业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应另外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收处置,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和工作目标。

  2.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鼓励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建立和落实本行业、本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对本部门(行业)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5.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当本部门(系统)、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参与或者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办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晰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燃气与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区(新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参照《规定》制定本区党政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杜绝安全生产监管真空和漏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6日

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一、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依法依规对纪检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中有关党风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据党纪、依照权限追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依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干部职务晋升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市党员、干部培训课程。

  三、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市政府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二)在制定产业政策、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及各类园区规划、组织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时,应当同时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预算等各个环节从严审核,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时,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预评价手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给予核准(备案)或者批准,确保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落实,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负责工矿商贸、信息、农业、畜牧兽医业、渔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仓储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使用经营,以及农药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主管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负责本市渔业生产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按规定承担工矿商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行政处罚工作;

  (十)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督促科研院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七、市财政委员会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解决落实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市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审核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并联合市安委办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及时下拨经费;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八、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负责城市规划、地质、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边坡防治的统筹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编制城市规划、编制或者参与海洋规划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组织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督导各区(新区)查违机构全力防范因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导致的安全隐患,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加强海域管理,对违法行使海域使用权的行为予以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九、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负责权限内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权限内的政策、规划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按规定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承担负责权限内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或者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其中道路(含城市道路、公路)、港口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三)负责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及维修驾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指导、协调民航、铁路、邮政、海事等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和计划生育服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学校(含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负责全市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领导、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和午托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各类学校校舍建设主体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消除事故隐患,依职权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配合公安(治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抓好辖区学校(幼儿园)内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四)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抓好辖区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六)负责编制全市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消防、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监管责任;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向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四)负责全市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并承担监管责任,对歌舞厅、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者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网吧活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购买、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市监察局

  (一)负责对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以本单位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五、市民政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救助站、殡葬管理所等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市司法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核鉴定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实行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鼓励、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对用工单位遵守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八、市文体旅游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网吧、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和其他文化娱乐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市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督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督促本市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以及印刷出版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机构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组织制订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旅游市场检查执法,负责督促旅游行业企业建立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开业前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及对游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市审计局

  (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涉及安全管理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督促所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落实市属直管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一、市住房和建设局

  (一)负责建筑、燃气、物业管理、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市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参与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有关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全市建筑工程场地执行消防、职业卫生等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房屋修缮、改造和使用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依法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对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水务局

  (一)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水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安全市场准入,依法督促落实水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水务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负责水库等水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监督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督促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完善和落实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对全市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加强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订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及行政许可,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燃气管道设施、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监督,按规定承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有关工作,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承担景观灯光、路灯、城市容貌、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执法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管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林业生产安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气象局

  (一)负责拟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和应急气象保障服务;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气象、天文科学知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一)负责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管理、服务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口岸、检查站实行综合治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口岸秩序,防止和处理突发事件,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建筑工务署

  (一)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住房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履行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协调并参与拟定及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四)负责协调或者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一、市委、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

  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者难以落实负责部门的,由市安委办呈请市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三十二、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党政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是指党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等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党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业务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不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在内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党政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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