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3年政府公报 > 2013年第8期(总第824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594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交规〔2013〕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行业科学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
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诚信体系,不断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注重公正。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建立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的工作机制。同时,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所依据的材料均为客观材料。
(二)突出重点,注重提升。
结合本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针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设置并及时调整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突出考核重点,促进服务不断改进和提升。
(三)奖惩分明,注重实效。
对考核优秀企业和驾驶员,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励。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或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组织机构
考核委员会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是考核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材料收集、受理材料申报、初审计分和考核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修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
(二)组织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初步考核结果及其依据进行全面评审。
(三)确定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三、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及考核流程
(一)考核对象。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象包括在本市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且在考核年度内有营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和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注册在岗的驾驶员。
红色出租汽车、绿色出租汽车和电动出租汽车等不同类型的出租汽车分别考核。同时经营多种类型出租汽车的企业,将该企业不同类型出租汽车考核分值按月均车辆数比例合并计算,确定该企业综合考核分值和考核等级。
考核年度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但依据《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第3—6子项及本工作方案应当评定为B级的,考核等级评定为B级。
(二)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完成。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可以结合管理需要开展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半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
(三)考核流程。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五个阶段:一是企业报送材料;二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初步考核;三是初步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10日);四是考核委员会评审确定;五是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
(一)考核内容。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营运服务、社会责任等(具体见附件1);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运营服务等(具体见附件2)。
(二)评分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见附件1)和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见附件2)进行计分。
(三)等级评定。
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依照《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评定。但有以下情形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评定:
1.经营时间为6个月以下,或者年度的服务投诉率(撤诉前)、营运违章率、交通违法率中有一项以上为零分的,年度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2.年度的服务投诉率(撤诉前)或交通违法率为相应类型出租汽车行业均值的两倍以上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年度的服务投诉率(撤诉前)、营运违章率和交通违法率得分均为零分的;
(2)未妥善处理与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其他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或未妥善处理乘客投诉,引发重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或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四)考核结果公布。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结果在当次考核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企业考核成绩乘以0.1作为本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成绩。
(五)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情况的公示。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情况按月更新,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查询所属驾驶员上月度记分情况并在5日内将记分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驾驶员。企业或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记分情况公示之日起30日内由驾驶员所属企业向客运管理局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客运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根据实际情况维持、变更或撤销相关记分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机构。
企业应当成立(或指定)考核工作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考核材料的搜集、核实、报送以及查询、通报服务质量信誉情况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驾驶员管理。
企业应当及时根据所属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并指导驾驶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驾驶员,企业应当停止驾驶员上岗营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已经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三)材料报送。
企业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报送要求。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所属驾驶员上月度乘客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情况、营运违章情况、交通违法记录、申报加分奖励的资料报送客运管理局。企业未报送交通违法记录、乘客投诉及营运违章情况的,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客运管理局掌握的材料作为评分依据。企业报送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客运管理局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材料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报送的材料样本参照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媒体曝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表(附件3表1)和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加分奖励申报表(附件3表2)。
2.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按客运管理局在每次考核前书面通知的要求报送。
3.客运管理局可以结合技术发展和相关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智能化的材料报送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送时间和格式文本进行适当调整。
六、奖惩措施
(一)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年度考核为A级的,责令其进行3个月的整改;企业年度考核为B级的,责令其进行6个月的整改。
(三)驾驶员持续在岗服务达到5年以上且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予以适当奖励。
(四)企业或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其他
(一)本工作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本工作方案未作规定的,执行《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除另有说明外,本工作方案中“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四)同时经营多种类型出租汽车的,企业考核分值=[∑(考核对象考核分值×考核对象出租汽车数量)]÷(该企业所有考核对象出租汽车数量总和)。
(五)相关情形认定。
1.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处理:
(1)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2)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3)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2.企业损害驾驶员、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发违法信访、控诉,或引发5人以上信访事件的,属于《考核办法(试行)》所称“重大信访事件”;企业损害驾驶员、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发违法信访、控诉,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游行事件,或事件被我市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合法权益损害严重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披露、曝光的,属于《考核办法(试行)》所称“造成严重后果”。
3.《考核办法(试行)》所称“损害公共利益的停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所属驾驶员在正常营运时间内因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
(2)企业所属出租汽车在24小时内有5辆以上同时在公共场所(主要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口岸、市区道路、国家机关公共办公场所等地)聚集超过0.5小时,或同时有5辆以上在国道、市区道路以明显低于正常通行速度持续行驶超过15分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企业所属出租汽车24小时内有10辆以上非因交通事故或车辆维修保养原因连续停运5小时以上,或发生5辆以上非因交通事故或车辆维修保养原因连续停运12小时或12小时以上的;但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晚上24时至早上7时驾驶员休息及车辆维护修理等正常停驶除外。
4.企业上半年(1月至6月)或下半年(7月至12月)营运违章率或有效服务投诉率等于或超过相应出租汽车类型行业均值2倍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车经营者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车违章率和有效被投诉率最多的”情形。
5.企业有《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第5—6子项规定的情形或有其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或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行为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租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车或者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情形。
(六)客运管理局可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在考核工作开展前印发本次考核实施方案,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考核工作。
附件:1.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2.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3.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记录表(略)
附件1
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考评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0分) |
1 |
车辆维护能力 |
10 |
出租汽车维修厂(自有或签约定点)一类,10分;二类,7分;三类,4分;无,0分。(企业提供维修厂资质证明,签约定点维修厂的企业还应提供与定点修理厂签订的维修服务未过期的定点维修合同原件) |
1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0分) |
2 |
内设机构 |
8 |
具备行政管理、财务结算、营运管理、安全管理等基本管理机构(分别设立,四个机构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提供组织架构图);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企业提供负责人学历证明)。 |
2 |
3 |
党组织 |
5 |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提供上级党组织审批文件) |
3 | |
4 |
工会 |
10 |
开展工会活动且有完整书面记录,每次1分,最高5分。 |
4 | |
职工加入工会比例:100%,5分;≥90%且<100%,4分;≥60%且<90%,2分;<60%,0分。(职工加入工会比例=加入工会职工数÷职工总数×100%) |
5 | ||||
5 |
管理人员数量 |
30 |
管理人员总数至少5名,且平均每15辆出租汽车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管理人员(不含24小时总台值班人员),20分。(管理人员不能同时纳入2个或以上考核对象统计。企业提供社保缴纳材料等证明,提交《企业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 |
6 | |
管理人员中有大专或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40%,10分。 |
7 | ||||
6 |
安全人员配备 |
5 |
平均每100辆出租汽车配备一名或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安全主任可以兼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以上领导职务,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
8 | |
7 |
24小时电话总台值班 |
5 |
24小时电话总台值班(①保持电话随时畅通;②能及时报告紧急或重大事件;③提供投诉、遗失物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④节假日须值班;⑤能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检查每日值班记录(需含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处理记录等),缺少的扣5分,不齐的扣3分。 |
9 | |
8 |
管理制度 |
10 |
每缺一项扣2分(未及时更新的视为缺少)。(1)管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有岗位职责、服务质量管理奖惩制度。(2)营运管理制度。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3)财务统计结算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有车辆维修、保养、保洁、检测、日常查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6)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及核销制度。(7)学习制度。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有学习计划等。(8)劳资纠纷处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劳资纠纷处理工作,有劳资纠纷处理程序等制度规定。(9)驾驶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机动顶班、奖惩、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有服务投诉、营运违章、交通违法、事故等处理制度(有负责人员、处理时间、处理流程、回访投诉人等制度规定)。(11)24小时值班制度。(12)营运牌照管理制度(红的)。(13)驾驶员休息排班制度。 |
10 |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0分) |
9 |
红的营运牌照和绿的经营指标管理 |
15 |
红的营运牌照存在共有、租赁、承包、质押等情形,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绿的经营指标存在转让、质押、承包等违法情形。 |
11 |
10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管理 |
12 |
建立质量信誉档案(▲为必须建档项目,其他项目企业存在相关情况的也应建档;应建档项目企业未建的,每项扣6分,档案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项扣3分。):(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2)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包括▲驾驶员与车辆比例(每月数据)、▲驾驶员星级(每月数据)、▲驾驶员本市户籍情况(每月数据)等。(3)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每次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死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及后果、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或鉴定意见等)、▲交通违法等。(4)营运服务情况,包括▲营运违章、▲服务投诉、车容车况及驾驶员服务规范等。(5)防控群体纠纷事件(每次停运、上访事件的时间、原因、经过、人数和处理)等。(6)加分和减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表扬批评整改(含每月服务质量通报等行业管理文件等)、社团媒体表彰表扬正负面报道、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 |
12 | |
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 |
13 | ||||
不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或资料的,每次扣2分。 |
14 | ||||
二、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8项105分) |
11 |
收费管理 |
15 |
未向驾驶员公示收费情况,扣5分。 |
15 |
不执行行业收费政策,扣15分。 |
16 | ||||
12 |
驾驶员体检比例 |
20 |
100%,20分;<100%且≥98%,15分;<98%,0分。(驾驶员体检比例=驾驶员体检人数÷在岗驾驶员总数×100%。企业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在岗驾驶员本年度体检报告或相关体检证明) |
17 | |
13 |
驾驶员与车辆比例 |
20 |
≥2.3,20分;<2.3且≥2.22,14分;<2.22且≥2.15,7分;<2.15,0分。(驾驶员与车辆比例=驾驶员总数÷车辆数) |
18 | |
14 |
星级驾驶员比例 |
10 |
≥6%,1分;每增加1%加1分。(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总数÷驾驶员总数×100%) |
19 | |
15 |
技能等级驾驶员比例 |
10 |
≥3%,1分;每增加1%加1分。(技能等级驾驶员比例=技能等级驾驶员数÷驾驶员总数×100%) |
20 | |
16 |
驾驶员本地化比例 |
15 |
驾驶员本地化(即本市户籍)比例:≥2%,2分;每增加1%加1分。(驾驶员本地化比例=本地驾驶员数÷驾驶员总数×100%) |
21 | |
17 |
自查自检 |
5 |
每月组织车辆检查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
22 | |
18 |
电召服务 |
10 |
有统一的调度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电话叫车服务,能按规定及时调配出租汽车。 |
23 |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三、安全生产(4项255分) |
19 |
安全管理 |
15 |
未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召开企业领导小组安全例会并有书面完整记录的,扣5分。 |
24 |
未制定突发事件(含安全、停驶等)应急预案的,扣5分; |
25 | ||||
每年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扣5分。 |
26 | ||||
基础台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会议学习培训记录、违规处理、GPS监控、行车日志、驾驶员家访、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缺少的,每项扣10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项扣3分。 |
27 | ||||
20 |
交通事故 |
130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率:共20分,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交警部门无认定的不纳入统计。交通事故率=交通事故宗数÷车辆数×100%) |
28 |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伤人率(重伤及以上):共30分,每增加0.01人/车,扣10分。(交警部门无认定的不纳入统计。交通事故伤人率=交通事故伤人数÷车辆数×100%) |
29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共80分,发生交通责任死亡事故的,得分至多50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每增加0.0001人/车的,扣3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乘以100%、75%、50%、25%后代入计算。无责不扣分。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按无责计算。交警部门未认定的,企业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上报情况说明且理由充分合理的,可不纳入统计,否则按全责计) |
30 | ||||
21 |
交通违法率 |
100 |
≤0.6M,100分;>0.6M且≤0.7M,90分;>0.7M且≤0.8M,80分;>0.8M且≤0.9M,70分;>0.9M且≤M,60分;>M且≤1.05M,50分;>1.05M且≤1.1M,40分;>1.1M且≤1.15M,30分;>1.15M且≤1.2M,20分;>1.2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宗数÷车辆数×100%,不含被撤销的交通违法) |
31 | |
22 |
口岸机场交通秩序违规 |
10 |
不按规定排队、上下客、乱鸣喇叭、不服从指挥和调度管理等,每增加0.005次/车的,扣2分。 |
32 | |
四、营运服务(8项350分) |
23 |
营运违章率 |
100 |
≤0.5M,100分;>0.5M且≤0.7M,90分;>0.7M且≤0.8M,80分;>0.8M且≤0.9M,70分;>0.9M且≤M,60分;>M且≤1.1M,50分;>1.1M且≤1.2M,40分;>1.2M且≤1.3M,30分;>1.3M且≤1.4M,20分;>1.4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宗数÷车辆数×100%,不含被撤销的营运违章,出具通知书的营运违章纳入统计) |
33 |
24 |
严重违章违规 |
20 |
发生不按规定错峰交接班,私调计价表,口岸、机场区域拒载或多收费的,每增加0.001次/车的,扣1分。 |
34 |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四、营运服务(8项350分) |
25 |
车容车况及驾驶员服务规范不合格率 |
20 |
每增加0.005次/车的,扣2分。 |
35 |
26 |
车辆查验 |
45 |
到检率小于100%,扣15分。(到检率=实际到检车辆数÷应该到检车辆数×100%。因事故、大修、被扣押、已退出营运等原因可不到检,不纳入到检率统计。否则视为不合格车辆纳入统计) |
36 | |
合格率:100%,不扣分;<100%且≥95%,扣5分;<95%且≥85%,扣10分;<85%,扣20分。(合格率=合格车辆数÷应到检车辆数×100%) |
37 | ||||
优秀率:≥95%,不扣分;<95%且≥90%,扣5分;<90%且≥85%,扣10分;<85%,扣20分。(优秀率=优秀车辆数÷应到检车辆数×100%) |
38 | ||||
27 |
乘客满意度 |
50 |
乘客满意度得分=乘客满意度本年度历次测评得分平均分÷100×50。(因车辆数在30台或以下而未予测评的,直接以对应出租汽车类型行业的平均分计算) |
39 | |
28 |
服务投诉率(撤诉前) |
70 |
≤0.5M,70分;>0.5M且≤0.7M,63分;>0.7M且≤0.8M,56分;>0.8M且≤0.9M,49分;>0.9M且≤M,42分;>M且≤1.1M,35分;>1.1M且≤1.2M,28分;>1.2M且≤1.3M,21分;>1.3M且≤1.4M,14分;>1.4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撤诉前服务投诉率=撤诉前服务投诉宗数÷车辆数×100%) |
40 | |
29 |
服务投诉率(撤诉后) |
30 |
≤0.5M,30分;>0.5M且≤0.7M,27分;>0.7M且≤0.8M,24分;>0.8M且≤0.9M,21分;>0.9M且≤M,18分;>M且≤1.1M,15分;>1.1M且≤1.2M,12分;>1.2M且≤1.3M,9分;>1.3M且≤1.4M,6分;>1.4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撤诉后服务投诉率=撤诉后服务投诉宗数÷车辆数×100%) |
41 | |
30 |
媒体负面报道 |
15 |
国家级扣15分;省部级扣12分;本市市级扣8分;本市区级和无法确定级别的扣4分。(以报道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个人或组织被报道的按40%计算) |
42 | |
五、社会责任(3项180分) |
31 |
防控重大群体纠纷事件 |
120 |
群体纠纷事件参与比例。(N=非法停运车数、违法上访次数或企业过错导致上访次数÷车辆数×100%) (N=0,不扣分;0<N≤5%,扣30分;5%<N≤10%,扣40分;10%<N≤15%,扣50分;15%<N≤20%,扣60分;20%<N≤25%,扣70分;25%<N,扣80分) |
43 |
44 | |||||
不按规定参加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维稳工作会议,每次扣20分。 |
45 | ||||
未落实本市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维稳要求,扣100分。 |
46 | ||||
32 |
驾驶员满意度 |
50 |
驾驶员满意度得分=企业驾驶员满意度本年度历次测评得分平均分÷100×50。 |
47 | |
33 |
节能减排 |
10 |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和排放标准符合行业规定。 |
48 |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分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评分细则 | |
六、加分项目(5项150分) |
34 |
政府或部门表彰、表扬 |
累计 |
国家级表彰40分,表扬20分;省部级表彰20分,表扬10分;本市市级表彰10分,表扬5分;本市区级表彰5分,表扬3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的个人或组织被表彰、表扬的按40%计算) |
49 |
35 |
协会等社团或媒体的表彰、表扬或正面报道 |
累计 |
国家级表彰30分,表扬或正面报道15分;省部级表彰15分,表扬或正面报道8分;本市市级表彰8分,表扬或正面报道4分;本市区级和无法确定级别的表彰4分,表扬或正面报道2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的个人或组织被表彰、表扬或正面报道的按40%计算) |
50 | |
36 |
指令性任务 |
30 |
按规定完成本市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保障等指令性任务的,每次3分。 |
51 | |
37 |
企业文化 |
15 |
管理人员统一服装的,5分。 |
52 | |
按要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有完整书面记录,10分。 |
53 | ||||
38 |
出租汽车数量(台) |
60 |
300到499,20分;500到799,40分;800及其以上,60分。(本考核对象拥有的本市出租汽车总数) |
54 | |
七、减分项目(2项分值不设下限) |
39 |
政府或部门批评 |
累计 |
国家级40分。省部级20分;本市市级10分;本市区级5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单位里的个人或组织被批评的按40%计算) |
55 |
40 |
责令整改 |
累计 |
被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整改后未整改到位的,每次15分,按次累计。 |
56 | |
基本分合计 |
|
|
| ||
总分合计 |
|
|
|
附件2
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编号 |
1 |
-20分 |
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101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102 | ||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准许证的。 |
103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驾驶准许证的人员或非经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驾驶的。 |
104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表或使用无效(不能正常使用)计价表的。 |
105 | ||
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检查的。 |
106 | ||
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或其他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
107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考核相关情况的。 |
108 | ||
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
109 | ||
使用假币的。 |
110 | ||
序号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编号 |
1 |
-20分 |
敲诈、勒索、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且有相关部门材料证明的。 |
111 |
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的。 |
112 | ||
途中甩客的(指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
113 | ||
2 |
-10分 |
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201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202 | ||
拒绝载客的。 |
203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的。 |
204 | ||
非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 |
205 | ||
未随车携带有效(在使用有效期内)消防器材的。 |
206 | ||
不使用计价表收费、不按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或不当使用计价表的。 |
207 | ||
刁难、辱骂乘客的。 |
208 | ||
对急需抢救等依法应当优先提供服务的乘客,未按要求优先提供服务的。 |
209 | ||
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
210 | ||
轮胎花纹深度少于1.6毫米继续营运的。 |
211 | ||
在专用候车站(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等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 |
212 | ||
不当或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 |
213 | ||
3 |
-5分 |
未按电召安排接送乘客的。 |
301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或有其他误导乘客行为的。 |
302 | ||
不按规定使用GPS等车载运营设备、待租标志灯、GPS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情况下继续营运的。 |
303 | ||
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等专用候客站未按规定停车、候客、揽客,不服从运政管理人员指挥调度的。 |
304 | ||
不提供当次营运租费有效发票的。 |
305 | ||
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不齐全的。 |
306 | ||
安全带、保险杠、车门不牢固或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
307 | ||
4 |
-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401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402 | ||
未穿着统一制服或仪容仪表不整洁的。 |
403 | ||
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吸烟、吃零食、打电话、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的通话或实施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
404 | ||
使用服务禁忌语或服务态度差的。 |
405 | ||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营运证件上路营运的。 |
406 | ||
未按规定放置驾驶准许证、车号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 |
407 | ||
不按规定停车上下客的。 |
408 | ||
恶意投诉其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 |
409 | ||
5 |
-1分 |
未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广告视频等车内设施的。 |
501 |
顶灯、牌照灯等照明设施不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
502 | ||
出租汽车顶灯外壳破损或外壳上字迹不清晰的。 |
503 | ||
承运乘客随车携带的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容积和负荷的。 |
504 | ||
有其他投诉的。 |
505 | ||
序号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编号 |
6 |
-1分 |
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 |
601 |
7 |
|
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未列入本评分细则,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运管机构可以比照本评分细则有关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
701 |
8 |
+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经相关部门认可,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发文表彰的,或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获得宣传的,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
801 |
+5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经相关部门认可,区、市级有关部门发文表彰的,或在区、市级新闻媒体上获得宣传的,或获得区、市级荣誉称号的。 |
802 | |
9 |
+3分 |
有拾金不昧行为,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
901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
902 | ||
有参加抢险救灾行为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
903 | ||
为高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的。 |
904 |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的。 |
905 | ||
10 |
+2分 |
为中星级驾驶员(三星)的。 |
1001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中级的。 |
1002 | ||
11 |
+1分 |
参加义务服务、助人为乐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且有证明材料的。 |
1101 |
为初星级驾驶员(一、二星)的。 |
1102 |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初级的。 |
1103 | ||
总分 |
基准分20分,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等级标准 |
AAA(总分≥20分);AA(19≥总分≥11分);A(10≥总分≥1分);B(总分=0分) | ||
备注:1.有评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按相应栏目分值做一次扣分或加分;驾驶员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评分标准多项扣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加分。2.车容车貌不整洁是指:(1)车身外观掉漆、破损、凹凸明显或坐垫下陷(2)反光镜、车前灯、车尾灯轻微损坏或变色(3)地板、车厢、行李箱、车座椅罩污损,随意堆放杂物(4)车身有明显泥污未及时清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