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3年政府公报 > 2013年第8期(总第824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594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2-27 00:00
名 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城管通〔2013〕3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1月6日
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2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公布)第5项;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即予许可。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3号公布)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及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4.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制定了比较完备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方案;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4.制定比较完备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方案;拥有一整套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及工艺(含生化处理及排污处理工艺);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
5.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专业评审;
6.具有环保、化工、生物、机械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7.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8.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9.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0.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11.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城管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向市城管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市城管局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合同约定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