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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人规〔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2〕34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规〔2007〕3号)。我市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事宜,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