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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46期(总第8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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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2-005877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11-26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2012〕19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2-11-26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将“安全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标准,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考核党政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的原则。将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成绩的基础。

  (二)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既对各区(新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也对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三)指标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指标考核为主,结合现场考核,既对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结果进行考核,也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和实效进行考核。

  (四)奖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新区)、市直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考核等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对象分为必考对象和抽考对象。

  (一)必考对象包括:

  1.领导班子。

  (1)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

  (2)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2.领导干部。

  (1)各区党委、各新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

  (2)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3)各区(新区)分管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行业的负责人。

  (4)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5)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抽考对象包括:

  1.领导班子。

  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每次考核时根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此类领导班子总数中,共选取或随机抽取3家单位进行考核。

  2.领导干部。

  (1)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列入必考对象的其他成员。每次考核时根据各区(新区)事故及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在每个区(新区)各选取或随机抽取1位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2)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中没有列入必考对象的其他成员。每次考核时根据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每个单位各选取或随机抽取1位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3)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次考核时在被选中的3家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中,依据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个单位各选取或随机抽取1位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其他未纳入考核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自评为主,自评结果经同级党组(党委)审定后在本单位存档。市安委办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自评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指标考核、现场考核两个部分。

  第七条  指标考核内容主要为各区(新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任务的情况。

  第八条  现场考核内容主要为:

  (一)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事故查处工作情况、当年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国家、省或市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督办事项的组织落实情况。

  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创新性并得到推广的,将适当获得加分。具体内容和加分标准在现场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指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市安委办对上一年度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防范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和数据汇总。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市安委办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条  现场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安委会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

  (一)市安委办提前半年提出现场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并报市安委会同意。

  (二)市安委办根据考核方案,在考核前1个月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含抽考对象),组成现场考核组,并告知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现场考核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其他成员从市直有关单位中抽调。

  参加现场考核组人员来自被考核单位的,应予以回避。

  现场考核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加。

  (三)纳入考核的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按照考核要求,在现场考核开始前,对考核年度(两年,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形成班子总结报告及个人述职报告,并经单位加盖公章及个人签名后,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四)现场考核通过听取述职、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听取被考核对象的述职,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并按照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

  现场考核时只对领导班子打分。

  (五)现场考核组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但不得透露评分情况。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现场考核组应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办。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指标考核、现场考核的成绩,形成本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核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形成

  第十二条  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各区(新区)。

  1.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两年指标考核平均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

  2.各区党委(新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1=(T×7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控制情况考核得分(满分30分,每年15分)。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2=(T×70%)+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两年控制情况考核得分(满分30分,每年15分)。

  4.各区(新区)分管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行业的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3=(T×60%)+分管行业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两年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每年10分)+分管行业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两年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每年10分)。

  5.各区(新区)抽考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4=(T×4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两年情况考核得分(满分30分)+分管行业安全事故两年控制情况考核得分(满分30分)。

  (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

  1.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两年指标考核平均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

  2.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1=(B×80%)+安全生产相对指标两年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每年10分)。

  3.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2=(B×70%)+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两年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每年10分)+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两年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满分10分,每年5分)。

  4.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抽考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3=(B×6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

  (三)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抽考单位及抽考领导。

  1.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C=现场考核得分×100%。

  2.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C1=(C×6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得分(满分20分)。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有缺项的,以扣除缺项后实际得分除以实际总分的比值再乘以100来确定该考核对象的最终得分。同时分管多个行业或领域的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干部,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后,取平均分为其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按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下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按得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称职等次;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及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优秀等次数量均不得超过各自考核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如得分在9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数量超出相应考核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以得分高低排序取前三分之一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实施“一票否决”,被考核对象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被考核的领导干部。

  1.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过1宗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3宗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我市车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除外)。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被考核的领导干部。

  1.分管的行业或领域内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过1宗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2宗以上同类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我市车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除外)。

  3.考核年度内某一年超过当年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的(适用于负有较大事故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此类单位不适用上述关于“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2宗以上同类较大责任事故”的规定)。

  (三)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分管的行业或领域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领导班子和被考核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向社会公布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并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考量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市安委会对一个考核年度内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指标考核分数均在90分以上的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记三等功一次,并作为“全市安全监管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其主要领导干部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由市安委办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提请其所在地党委或政府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中“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及方案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或者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考核等次降为不称职等次,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受到通报表扬或记功的,取消其相关表扬奖励。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各街道及区直各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将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中,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奖惩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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