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第42期(总第810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2年政府公报 > 2012年第42期(总第810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2-00584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2 00:00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规土〔2012〕60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2-10-2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海域使用初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三)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四)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五)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

  (六)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依据:《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4份);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4份);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4份);

  (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人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网站(http://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

  (三)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

  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初审后,按程序上报上级审查机关。

  其他项目用海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审核,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审: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按程序上报上级审查机关;

  (二)审核: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用海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市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审批时限按市政府规定办理,一般用海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审15个工作日(不含海域使用项目公示及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