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2年政府公报 > 2012年第40期(总第808期)
深科技创新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
一、行政服务内容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为本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享受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该机构属于科学研究机构的确认服务。
二、行政服务对象
本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
依据:《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单位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申请表》。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事窗口。
六、提供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
提供方式:符合条件的出具确认文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其他原因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确认文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确认文件;有效期限:无。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无。
十、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