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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9期(总第8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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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2-09-26 【字体:

深府函〔2012〕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深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体制机制、推动公立医院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办医格局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衔接。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和跨地域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支付制度。

  2.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提高使用率。基本建立全科医学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社康中心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的科学就医模式。

  3.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公立医院专业化、精细化、一体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起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医药价格体系初步理顺。非公立医院发展档次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快形成。

  4.医疗卫生优质服务显著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和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服务流程更加优化。

  5.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推进特区医疗卫生事业一体化发展取得新进展,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教学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全科医学为重点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文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到2015年,基本建成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继续保持全国一流的公共卫生、社区健康服务和居民健康水平,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达到省会城市平均水平。基层首诊比例达到70%以上。社会医疗机构门急诊服务量达到全市总诊疗量的30%左右,住院量达到25%左右。

  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幅,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探索创新医保制度。对境内外的先进医保制度开展系统研究,以提高医疗保障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探索提升医保基金征集、管理、使用和监管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创新机制,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2.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1)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到2012年,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到2015年,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

  (2)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以及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逐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结算标准。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年初预付、方式多样、按月支付、年终总算、结余有奖”的付费制度。

  (4)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方式,实现广东省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5)完善鼓励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基层首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负责。

  3.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保障低保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2)整合医疗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

  (3)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完善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衔接机制,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4)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出台非医方责任医疗欠费偿付办法,及时补偿医疗机构因救助无负担能力病人所支付的费用。

  市民政局、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4.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2)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第三方责任先行支付等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体制机制。

  1.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坚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原则,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2)按照广东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3)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以购买服务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4)按照广东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康中心)“院办院管”管理体制特点和实际,创造性地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5)将本市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

  (6)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基本药物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监局负责。

  2.健全社康中心“院办院管”体制。

  (1)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巩固完善社康中心“院办院管”管理体制。举办社康中心较多的公立医院,内设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机构。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探索社康中心一体化管理、连锁运营等模式。

  (2)完善社康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提高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3)完善社康中心补偿机制,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社康中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3.推动社康中心标准化建设。

  (1)根据城市规划总体安排,进一步优化社区健康服务网络。逐步解决社康中心固定业务用房问题,提高社康中心适宜诊疗设备配置水平。

  (2)加快培养一支适应全科医学服务模式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

  (3)实施《深圳市全科医学服务标准》和社康中心机构编制相关标准。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推进管办分开。

  (1)按法定机构管理运行模式设立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管中心),统一履行公立医院举办者和出资人职责,监管公立医院人、财、物等运行。首期先将市属公立医院及有关事业单位纳入管辖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全市其他公立医院纳入统一管理。

  (2)成立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市医管中心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其规范运作。理事会负责审议公立医院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改革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预算、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评估结果、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人选和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等重大事项。

  (3)进一步理顺市医管中心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医管中心理事会与卫生、财政、发改、编制、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的事权关系,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4)卫生行政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履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全行业监管职能,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市编办、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推进政事分开。

  (1)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完善院长负责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对公立医院实行规范化合约管理。

  (2)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人事编制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公立医院自主招聘,由公立医院与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推进公立医院工资福利制度改革,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推行以基本养老保险加年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3)推进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改革,按照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综合绩效指标评估水平,核拨财政补助。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推进医药分开。

  (1)在全国先行先试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切断公立医院业务收入与用药数量、药品价格直接挂钩的利益链条。逐步将公立医院门诊药房剥离,招标选择特许经营企业。

  (2)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依据医院等级及专科类别,分级提高门诊诊金和住院诊查费标准。

  (3)推进医疗服务付费制度改革。制定全科门诊按诊疗人次收费的标准,对专科门诊实行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控制制度。建立单病种“定额、包干”基准收费标准,对住院患者实行单病种付费制度。

  (4)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与公立医院药房合理竞争机制。允许患者凭医生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探索建立“平价药房”。

  (5)探索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在广东省中标药品目录和价格基础上,对进入我市公立医院的中标目录药品实施二次遴选,降低药品入库价格。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直销渠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价格。

  (6)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向患者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其他与临床诊疗无关的商品,收受回扣、提成和其他商业贿赂的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吊销执业资格。

  (7)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药品收入比例控制机制,落实抗菌药物控制使用责任制,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加强对单病种质量的管理,加大对医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监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

  1.保障市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基层预防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经费。推动全市公共卫生、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

  (2)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梳理整合本市居民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以老、幼、病、残和青少年、育龄妇女为重点对象,适当增加常见病普查普治等低成本、高产出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居民的疾病谱,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疾病的防治。

  (3)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在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中医适宜技术。鼓励零售中药店提供中医坐堂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馆。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药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扶持城市副中心发展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宝荷医院、新安医院等卫生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到2015年,每个行政区(管理区)有一所三级医院。

  (2)深化与境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将新建三级医院办成高等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积极推动卫生部、市政府合作举办深圳医学科学研究院。

  (3)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完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投入机制和管理制度,实施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推进80个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4)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创建“三甲”、“二甲”。争取到2014年,全市“三甲”医院总数达到16家左右;到2016年,达到20家左右。

  (5)改善医学专科结构布局。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发展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创伤外科,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优先兴办儿科、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加快推进现有专科医院改扩建以及康复、儿童、精神等新建专科医院建设。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构建科学合理就医体系。

  (1)进一步完善医院与社康中心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医疗机构联网运营,完善医疗机构之间分级转诊和分片转诊机制,形成规范的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模式。

  (2)健全全科医学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医疗中心实施专科门诊与普通门诊分离。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普及使用预约诊疗系统,完善分时段预约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机构门急诊服务环境和流程。

  (3)实施家庭医生责任制。制定以健康管理为核心、以慢性病人群为重点的家庭医生责任制工作方案,并在全市所有社康中心实施,为居民提供家庭病床、医疗转诊转介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大型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人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出台若干重大扶持政策。

  (2)在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探索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新模式,将社会力量办医纳入新区医疗卫生事业整体规划。

  (3)引导社会资本与专家团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举办医疗机构,提高非公立医院办院规模、档次和水平。

  (4)研究制定现代医疗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现代医疗服务业与休闲旅游业相结合。

  (5)引导非公立医院引进国际品牌医疗资源,建设高端临床体检中心,举办中医馆、养生保健俱乐部等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康复医学、整形医学、医学美容等现代医疗服务业。

  (6)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社会组织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特殊人群医疗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5.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完善本市医学人员培养机制。加大全科医师、住院医师、高级专科医师、学科带头人培训力度。到2015年,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1200名、住院医师3000名,选拔高级专科医生到国内外一流医学机构培训进修。

  (2)大力引进和培养临床药师、精神卫生、儿科、麻醉、医学影像、临床医学工程和医学康复等紧缺专门人才。

  (3)大力支持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等医学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以开展前沿医学基础研究、领先学科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发等为纽带,吸引医学高端人才。

  (4)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

  (5)完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6.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1)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应用系统互联互通。

  (2)在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广使用数字化医院集成系统,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数字化医院。

  (3)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推广使用居民健康卡集成系统,完善医疗机构门诊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居民就医便捷性。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监局负责。

  7.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研究探索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改革。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赋予我市独立自主医药定价权。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研究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采购机制并试点、总结、推广。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监局负责。

  8.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1)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升级医药产业结构,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

  (2)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

  (3)完善执业药师制度。依法规范和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4)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市药监局、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9.推进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和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1)总结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改革成功经验,推动基本医疗卫生立法。

  (2)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医疗服务行业认证系统,形成标准化行业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体系。

  (3)组织开展医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认定。促进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检验资源,实施医学检验、医学功能检查和医学影像检查认证制度。

  (4)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加强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5)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建设,创新卫生文化内涵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7)推进医师协会建设。借鉴境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医师协会有效监管医生职业操守和执业行为的新机制,通过行业自律机制解决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疗行为外部监管难等问题。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药监局、法制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十二五”医改工作部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各改革项目的操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医改办要引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众代表等参与医改效果监测评估,定期督导,强化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医改有关数据。

  (二)加大投入力度。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项目,加大对原特区外医疗机构投入力度。进一步调整卫生投入结构,加大对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的补助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医改典型经验和成效,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及时解答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良好风气。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改政策水平,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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