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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7期(总第8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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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2-005799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函〔2012〕20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2-09-10 【字体:

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等各类大型体育赛事上争创佳绩,为祖国、为广东、为深圳争光添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注册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

  二、奖金奖励

  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金牌获得者人民币60万元、银牌获得者人民币40万元、铜牌获得者人民币24万元。

  三、住房奖励

  为获得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在深居住提供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安居房,运动员终生免租享有该房屋使用权。

  其他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纳入市人才安居计划。

  四、助学金奖励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到海外留学的,可优先获得深圳大运留学基金资助,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大运留学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安置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退役后,按《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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