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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4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3家,门诊部3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18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不限。为做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卫生监督部门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及以上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对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定名次,确定60以上且属前三名的医院、60分以上且属前三名的门诊部、60分以上且属前十八名的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有住院部的医院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医院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4分(“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得10分。
2.该医院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院之间的直线距离(10分):
(1)500米以下,不得分;
(2)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2分;
(3)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4)15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6分;
(5)3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得8分;
(6)5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医院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1年以下,不得分;
(2)1年以上2年以下,得5分;
(3)2年以上,得10分。
4.该医院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1)5000平方米以下,得2分;
(2)5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3)6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4)7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5)8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医院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0分;
(2)5个以上10个以下,得5分;
(3)10个以上,得10分。
6.该医院核定病床数量(10分):
(1)20张以下,得2分;
(2)20张以上50张以下,得4分;
(3)50张以上100张以下,得6分;
(4)100张以上150张以下,得8分;
(5)150张以上,得10分。
7.该医院高级职称执业医师数量(10分):
(1)5名以下,得4分;
(2)5名以上10名以下,得6分;
(3)10名以上15名以下,得8分;
(4)15名以上,得10分。
8.该医院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400种以下,得2分;
(2)400种以上600种以下,得4分;
(3)600种以上800种以下,得6分;
(4)800种以上1000种以下,得8分;
(5)1000种以上,得10分。
9.该医院配备以下诊疗设备的种类数: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X线诊断设备、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10分):
(1)15种以下,得5分;
(2)15种以上17种以下,得7分;
(3)17种以上19种以下,得9分;
(4)20种,得10分。
10.该医院配备以下检验设备的种类数: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10分):
(1)10种以下,得5分;
(2)10种以上13种以下,得7分;
(3)13种以上14种以下,得9分;
(4)15种,得10分。
(二)社康中心或医务室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社康中心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10分,医务室本项直接得10分):
(1)100米以下,不得分;
(2)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得2分;
(3)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得4分;
(4)300米以上600米以下,得6分;
(5)6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8分;
(6)1000米以上,得10分。
2.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在社区(工作站)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得5分;
(2)无,得10分。
3.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得5分;
(2)半年以上,得10分。
4.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社康中心:
(1)150平方米以下,得3分;
(2)150平方米以上,250平方米以下,得5分;
(3)250平方米以上,350平方米以下,得7分;
(4)35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医务室:
(1)80平方米以下,得5分;
(2)8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5分;
(2)5个以上,得10分。
6.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具有的全科医生(含公共卫生职业医师)和高级职称医生的总数(10分):
(1)无,不得分;
(2)1名,得5分;
(3)1名以上,得10分。
7.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150种以下,得2分;
(2)150种以上300种以下,得6分;
(3)300种以上,得10分。
8.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实行收费清单制情况(10分):
(1)未实行收费清单制,得0分;
(2)已实行收费清单制,得10分。
9.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配备以下诊疗设备的种类数:全科诊疗仪、眼底镜、观片灯、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洗胃机、心电除颤仪、多功能监护仪、多功能车床(10分):
社康中心:
(1)10种以下,得5分;
(2)10种以上13种以下,得7分;
(3)13种以上15种以下,得9分;
(4)16种,得10分。
医务室:
(1)5种以下,得5分;
(2)5种以上,得10分。
10.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配备以下检验设备的种类数: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解质分析仪、微量元素测定仪、骨密度测定仪、X线诊断设备、恒温箱、消毒灭菌设施(10分):
社康中心:
(1)9种以下,得5分;
(2)9种以上11种以下,得7分;
(3)11种以上13种以下,得9分;
(4)14种,得10分。
医务室:
(1)2种以下,得5分;
(2)2种以上,得10分。
(三)门诊部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门诊部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得10分。
2.该门诊部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10分):
(1)500米以下,不得分;
(2)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2分;
(3)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4)15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6分;
(5)3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得8分;
(6)5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门诊部所在社区(工作站)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3家以上,不得分;
(2)有2家,得2分;
(3)有1家,得6分;
(4)无,得10分。
4.该门诊部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得5分;
(2)半年以上,得10分。
5.该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1)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2)2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3)3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6.该门诊部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2分;
(2)6个,得4分;
(3)7个,得6分;
(4)8个,得8分;
(5)8个以上,得10分。
7.该门诊部的高级职称执业医师数量(10分):
(1)4名以下,得4分;
(2)4名以上6名以下,得6分;
(3)6名以上8名以下,得8分;
(4)8名以上,得10分。
8.该门诊部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200种以下,得2分;
(2)200种以上400种以下,得4分;
(3)400种以上600种以下,得6分;
(4)600种以上800种以下,得8分;
(5)800种以上,得10分。
9.该门诊部配备以下诊疗设备的种类数: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10分):
(1)9种以下,得5分;
(2)9种以上11种以下,得7分;
(3)11种以上13种以下,得9分;
(4)14种,得10分。
10.该门诊部配备以下检验设备的种类数: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X线诊断设备、离心机(10分):
(1)6种以下,得5分;
(2)6种以上8种以下,得7分;
(3)8种以上10种以下,得9分;
(4)11种,得10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在深圳注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以内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由连锁医药公司总部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我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填报《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
经评定准入为我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各准入1家零售药店;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准入数量不限。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或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其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位于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的,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评分60分及以上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评分排名第一的零售药店,符合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条件,评分60分及以上的零售药店,确定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连锁医药公司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得10分。
(二)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与其他最近一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0米以下,得2分;
2.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3.1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得6分;
4.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8分;
5.3000米以上,得10分。
(三)连锁医药公司的下属零售药店中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10分):
1.无,不得分;
2.有1家以上3家以下的,得2分;
3.有3家以上10家以下的,得4分;
4.有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得6分;
5.有20家以上30家以下的,得8分;
6.有30家以上的,得10分。
(四)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的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的,得3分;
2.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得8分;
3.12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的,得9分;
4.15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得10分。
(五)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有无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10分):
1.有,不得分;
2.无,得10分。
(六)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违规处罚记录(10分):
1.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或其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重的,不得分;
2.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或其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轻的,得5分;
3.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及其下属其他药店均无违规处罚记录,得10分。
(七)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5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5分;
3.有2名的,得10分;
4.有3名的,得15分。
(八)零售药店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5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1分;
3.有2名的,得3分;
4.有3名的,得5分。
(九)零售药店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400种以下的,得2分;
2.400种以上600种以下的,得4分;
3.600种以上800种以下的,得6分;
4.800种以上1000种以下的,得8分;
5.1000种以上的,得10分。
(十)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范围(10分):
1.只经营西药或中药的,得5分;
2.兼营西药和中药饮片的,得10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