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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2-00568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3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文 号:深卫人规〔2012〕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建设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优质管道饮用水管理和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的供水单位。
第二章 场所卫生
第三条 选址和竣工验收:
(一)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二)制水水源应使用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应以不同的管网供应,并有明显区别标识。
(三)公共饮水点宜设在地面平整、干燥的区域,环境整洁,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使用指引。
(四)新建、改建、扩建优质管道饮用水工程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根据其选取优质管道饮用水类别和水处理工艺,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水质全项目、特征水质指标、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综合卫生学评价。
第四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设施与布局:
(一)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场所应按合理流程设置制水间、蓄水间(区)、加压水泵间(区)(使用重力加压可不设)、检验室、供水管网。管网以立管(主管)按循环方式布局,支管(用户端)按最短距离布局。供水网点数量应与设计的制水能力相匹配。并设置水源水、成品水、末梢点(用户点或公共饮水点)、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流点水质检测采样点。
(二)制水间应按原水贮存预处理、过滤、离子交换或反渗透的顺序布局,面积应满足制水工艺的要求,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地面有1―3%的坡度应贴防滑瓷砖,下水道设暗渠,设水封式地漏,吊装紫外线灯(按每立方米不小于1.5瓦紫外线灯配备),安装排风设施,并设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三)消毒间(区)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配备独立排风设施(如使用臭氧发生器和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安装排气设施)。
(四)蓄水间(区)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地面有1―3%的坡度应贴防滑瓷砖,下水道设暗渠,设水封式地漏,吊装紫外线灯(按每立方米不小于1.5瓦紫外线灯配备),安装排风设施,并设防尘、防鼠、防蝇设施;水箱的排污管不得直接与生活废水、中水排放管相接;蓄水罐容积和蓄水间(区)面积应满足用户的最大需求。
(五)更衣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内设衣柜、鞋柜、洗手设施。
(六)检验室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房分开设置,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合理分区,地面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整体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毡)、防水防火建筑材料;配备独立空调系统和感应式水龙头洗手设施;面积应满足实际操作需求。
(七)供水管网的室外管网埋设应避免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给水管与排污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埋设在排污管上方,垂直净距离不得小于0.4米,如排污管必须在给水管上方时,给水管应加管套,其长度跟交叉点每侧3―5米,给水管与排污管平行铺设时,垂直间距应有0.5米,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给水管埋设深度,应在0.7米以下或采取防冻措施,并设必要的检修阀门。
第五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常用制水工艺流程:
流程:预处理―→精滤―→超滤(或反渗透)―→消毒―→净水。
预处理组合可采用:(1)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适中或稍低,采用“活性碳+超滤”;(2)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偏高,采用“活性碳+纳滤”或“活性碳+反渗透”;(3)原水有机物污染严重,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反渗透”。
第三章 水质卫生
第六条 水源水应选择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含二次供水),其水质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七条 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末稍点(用户点或公共饮水点)水质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和细菌学指标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要求。
第八条 特征水质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反渗透处理器的水质处理器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特征指标脱盐率应符合《反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249-2003)中5.1的要求。
(二)采用中空纤维超滤装置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截留率应符合《中空纤维超滤装置》(HY/T060-2002)中5.7的要求。
(三)采用活性炭净水器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耗氧量CODMn瞬时去除率应符合《活性炭净水器》(CJ3023-1993)中5.6.6的要求。
(四)采用其他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相应特征指标的要求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九条 为确保优质管道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供水单位应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和每半年至少一次全项检验。全项检验时原水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常规指标检验;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和末稍点水应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常规指标检验;特征水质应按照相应的供水材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非常规指标检验。
(一)日常性检验,是指日检和周检。日检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相关特征指标的检验。周检包含日检项目+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菌或耐热大肠菌群)等项目,必要时应另增加检测项目。
(二)全项检验。
1.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水质常规指标,并进行卫生学评价。
2.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项检验:(1)新、改、扩建优质管道饮用水工程;(2)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改变水处理工艺;(4)停产7天后重新恢复生产。
第十条 水质采样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周检项目的水样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饮用水供水系统原水入口处、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末稍点和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流点。
(二)末梢点按用户不足500户时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2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采样点应包括管道最远端和分区域供水点。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检验方法要求:反渗透处理器设备的出水水质脱盐率及电导率按GB/T19249-2003的规定检验,截留率按HY/T060-2002规定检验,其余指标均按GB/T5750-2006规定检验。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的供水工程建设应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遵守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办理。
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
(一)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安全、日常保养维护、运行和水质检验,并做好水质信息公示、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二)配备经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
(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将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优质管道饮用水类型、水处理技术、供水水质特点及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拆电话等信息。
(五)应及时公布水质检验结果,定期将检验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机构。
(六)应制定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卫生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一)卫生管理和组织制度。
(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日常巡视制度。
(五)滤材更换制度。
(六)工作记录制度。
(七)水质检验制度。
(八)水质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预案:
(一)供水单位应针对水质异常、管网爆裂或停电停水故障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设立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人。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报告、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等内容。
(二)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指定专人立即口头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出现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具体联系人和电话等。同时及时通报所供水的用户不得饮用污染水。
(三)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或公告。
第十九条 证照管理。
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及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单位醒目处。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供水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供水管网图。
(二)卫生制度。
(三)应急预案。
(四)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五)有关记录:生产记录、管道清洗和消毒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六)水质检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管网供水为水源,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通过循环管道输送系统供给可直接饮用的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也可称为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