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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0期(总第7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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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1-11-14 【字体:

深财教规〔2011〕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免学费的对象和专业

  第三条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在校生中免学费资助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涉农专业学生。

  (三)我市紧缺专业学生。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高中毕业起点的技工学校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第四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5%确定(含在我市就读的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我市紧缺专业学生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计划内的实际录取人数实施免学费。免学费人数按全市在校生最高不超过15%确定。

  第五条  涉农专业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专业。

  我市紧缺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贸信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两年制定一次并公布。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涉农专业和紧缺专业的学校免学费招生计划。

第三章  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因免除学费后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补助、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财政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但对涉农专业、我市紧缺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且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在经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当年免费人数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补充。我市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我市财政全额负担。

  我市应负担的免学费资金,公办学校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学校按其审批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和评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学校应将《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表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按规定时间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和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二)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

  2.学生本人的残疾证;

  3.孤儿、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归侨、驻防军工、突发变故、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单据等其他类证明材料;

  4.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二)学生免学费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应每学期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表2)。公示有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进行调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应撤销该学生申请资格。

  (三)区属中职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复审。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复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审并汇总。

  (四)市属中职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汇总。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初审后将名单及其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由其出具相关意见及统计报表送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上报。

  (六)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材料汇总后(附表3),报市教育局,经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相关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要制定本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按照国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电子注册,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免学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校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免学费资格的,将其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计划内的实际录取人数对我市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委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1.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略)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略)

  3.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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