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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47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9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卫人规〔2011〕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6-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06-3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21-4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21-5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21-6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
06-2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五)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原件1份);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原件1份);
(八)深圳市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3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五)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原件1份);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原件1份);
(八)深圳市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4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根据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以下称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三)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一)自然人设置门诊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7.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8.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二)香港法人设置门诊部(独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6.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册内资料摘录(复印件);
7.过去3年在香港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9.过去3年利得税报税表和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其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
10.在香港的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复印件);
11.在香港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12.在香港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13.负责人做出的法定声明(原件,该法定声明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程序及要求做出,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14.工业贸易署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5.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三)澳门法人设置门诊部(独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6.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复印件);
7.过去3年在澳门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9.过去3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和缴税证明(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10.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复印件);
11.在澳门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12.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13.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负责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的声明(原件,该声明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14.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5.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四)香港或澳门法人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置门诊部,除提交(二)或(三)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设置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具体向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选址:咨询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选址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电话:020-84469270;中医类别向广东省中医药局医政处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电话:020-83821411;
(四)当地卫生局签署意见: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退回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五)受理或不受理:收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退回的申请材料后,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六)公示:设置医疗机构信息在拟设医疗机构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
(七)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完成许可(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发放文书:凭受理回执单到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办证大厅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港澳服务提供者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5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如属租赁房屋,还需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门诊部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供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它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消毒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需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报广东省卫生厅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66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门诊部每年校验1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21-6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如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2)新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A.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B.有效身份证明;
C.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D.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增设科目,还须提供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由设置人提出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非自然人举办的门诊部,须提供法人机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地址、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如地址变更、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等还需进行社会公示;
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备案。
(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申请变更地址、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门诊部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