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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38期(总第7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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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47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11-07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办〔2011〕22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1-11-07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全面落实各项综治措施,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公众安康幸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综治责任制的实施应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对于涉及省管干部的相关事项,按照省综治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综治工作责任

  第四条  综治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综治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相应权利和奖惩措施的专门工作制度。

  综治责任制主要包括:综治领导责任制、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综治表彰奖励制度和综治责任追究制度。

  综治责任制由市、区、街道综治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应将综治维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及述职报告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综治维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努力编织好“民心网”、“工作网”、“防控网”;积极解决影响综治和维稳的突出问题;及时排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突出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努力把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认真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综治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人防、物防、技防等工作,抓好群防群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担负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的政治责任,对综治工作负总责、负全责,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重视综治工作,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抓科学发展和保平安稳定统一起来,在作决策、上项目、搞建设、办事情等方面充分考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统筹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和谐稳定环境中发展各项事业。

  (三)认真执行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四)健全综治维稳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确保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五)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六)全面推行综治工作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为综治第一责任人,对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综治和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三)根据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维稳形势,及时对综治和维稳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四)对影响综治和维稳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解决。

  (五)对综治和维稳重大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六)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立即介入组织指挥,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七)支持综治部门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单位和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第八条  分管综治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综治重要责任人,对综治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当好党政领导班子组织领导综治和维稳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主要领导作出正确决策。

  (二)组织实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综治维稳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三)协调各方力量参与综治工作,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合力。

  (四)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五)深入实际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推进综治和维稳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综治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综治委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组织所分管部门、行业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解决。

  (三)所分管领域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第十条  各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维稳办主任、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禁毒办主任、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信访局局长,新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综治直接责任人,应当全面落实有关综治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向本级综治委上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综治责任人每年须将其履行综治维稳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综治委,认真填写上报《深圳市综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

  各级综治委可视情安排本级综治委委员和下一级综治委主任,在综治委全体委员会议上述职。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综治、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建立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上述部门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就综治责任人实绩考核、奖惩和综治工作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共同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是维护稳定、惩罚犯罪的专门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管理、综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综治工作责任分工,完善综治工作台帐及综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履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责,及时化解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问题,防止发生重大信访、上访及治安、安全事件,防止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  基层社区应当建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健全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组织,配备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综治责任网格管理,搞好治安、安全、消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禁毒等项工作,开展各种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问题排查并及时调处化解;掌握辖区居住人员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社会管理情况、居民对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动员职工、青少年、妇女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综治工作,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推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综治工作决定和部署,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化解内部纠纷,减少不安定因素。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综治工作室(含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从事保安、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报道各项综治工作,宣传先进典型模范事迹和治安防范中的有效举措,弘扬社会正气,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第三章  综治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各级综治委每两年与成员单位签订一次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与所属单位和部门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根据工作职责,确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  市、区、街道综治委应当建立健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标准体系,按照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结合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重点,对每项工作任务逐项量化,赋予相应的分值,形成对区、街道、社区及其他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综治考核,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组织部门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时,应当把综治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能力及工作绩效,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治考核采取综合考核的模式,以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抽查考核、维稳、防邪、禁毒考核为基础,并根据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重点和其他相关工作,确定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按照“一个方案、一次动员、一个汇报、一个考核组”的方式组织进行。

  各级综治部门应当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综治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综治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综治部门可以根据专项工作的性质,委托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和评分。综治部门应将年度社会治安评估分析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计入被评估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综治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者为合格;80分以下至60分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综治部门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在综治工作中取得荣誉和突出成绩的事项予以加分,对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事项予以减分或取消优秀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组织部门建立综治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工作实绩档案,及时将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及考核奖惩等情况归入综治实绩档案。

  实绩档案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治检查考核。

第四章  综治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对在综治工作中认真履职、表现突出、成效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全市综治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要向基层倾斜,兼顾覆盖面。表彰对象的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具有先进性,评选活动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七条  综治表彰奖励的依据和项目:

  (一)依据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分别授予以下称号:平安建设先进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优秀综治责任人。

  (二)依据推荐评选结果,分别授予年度“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依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分别授予“深圳市安全文明标兵小区”、“深圳市安全文明先进小区”、“深圳市安全文明达标小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综治表彰奖励工作由市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市综治办根据年度综治考核、推荐评选及检查验收结果,提出各类表彰建议名单并经纪检监察、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核,提请市综治委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综治委主任审定。表彰奖励的条件、范围、具体程序及名额分配等事项由市综治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平安建设先进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和综治先进集体,检查验收合格的安全文明标兵小区、先进小区和达标小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优秀综治责任人和综治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第三十条  安全文明小区创建经费和综治表彰奖励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将表彰经费列入当年预算,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安全文明小区创建经费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章  综治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综治委对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发生特定事项的相关地区、单位和综治责任人,应视不同情形实施综治一票否决权制,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通报批评由市或区综治办决定。在实行通报批评之前可以进行警示。

  黄牌警告由市或区综治办提请同级政法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议,报同级综治委主任审定。

  一票否决由市或区综治办提交同级政法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核后,提请同级综治委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报同级综治委主任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综治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综治一票否决权制,也可责成区综治部门实施。

  对应当实施一票否决权制情形,各级综治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建议。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发生应当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形,相关综治部门和主管部门没有及时提出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建议的,上级综治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经上级督办仍不办理的,加大扣分幅度;对发生应当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形,相关综治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建议的,上级综治部门可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加分。

  第三十四条  作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的市、区综治委,应当制作《黄牌警告决定书》或《一票否决决定书》,及时送达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地区、单位或部门,并报上一级综治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区综治委作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综治委申请复议。市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不生效。

  第三十六条  对受到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时效期满后一个月内,行使黄牌警告的综治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对整改合格的,解除黄牌警告;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或作出其他处理。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在一票否决时效期满后一个月内,行使一票否决的综治委应当进行复查。对整改合格的,解除一票否决;对整改不合格的,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综治责任人免职或降职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综治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一票否决的时效为一年,黄牌警告的时效为半年。

  受到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地区和单位,在时效内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被奖励的资格,其综治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级晋职,不得易地易岗担任领导职务,并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的地区、单位责任人,同时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综治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免机关应将综治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能力及工作绩效的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在办理综治责任人的任免、晋级晋职、奖惩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征求同级综治部门的意见。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对应当问责的有关综治责任人的线索进行调查后,对综治责任人需要实施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十条  综治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深综委〔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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