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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46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2 00:00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规土〔2011〕66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
(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雕塑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一、审批内容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管线接口: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意见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意见后方可到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
一、审批内容
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
(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八)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还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及施工图修改备案图纸,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一、自然人
(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簿),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为外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经海基会或者海协会转递的证明文件。其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
(五)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国外企业或组织,按国内企业法人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国外企业或组织应提交经见证或认证的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规定见证或认证。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