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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36期(总第7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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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1-10-26 【字体:

深城管通〔2011〕174号

各区(新区)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和《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对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02    木材运输许可

  03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三)《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木材经营许可:

  1.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二)木材加工许可:

  1.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2.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3.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4.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5.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许可:

  1.《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申请表》(原件4份);

  2.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4份);

  2.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1份)。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加工单位)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木材经营许可:

  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3.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木材经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3.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从事相应的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木材运输,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即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进口的木材,取得海关手续;

  3.二次(中转)运输,取得前次运输证件;

  (二)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

  2.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

  3.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非检疫对象的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按规定应交纳的林业税费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内木材运输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出省木材运输由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审核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以《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运输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在深圳市域范围内,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在深圳市域范围内,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二)其他林木种子: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注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从事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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