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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385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7-06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11〕57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迎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检查和验收,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创造优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迎宾花海、展示先锋深圳”为总要求,通过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争取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深圳实现城市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通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进一步实现我市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布局更合理、结构更稳定、功能更高效、系统更完善、种群更协调、景观更秀美、特色更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以及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促进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深圳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力量,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把我市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组织领导
建立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召集人:吕锐锋、张文
第二召集人:黄锦奎、蒙敬杭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工务署、气象局、公安交警局,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残联,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申报和迎接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蒙敬杭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建春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内容和分工
(一)完善城市生态规划和管理。
1.统筹全市,科学规划全市生态布局。根据《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统筹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平衡,形成统一协调的综合性空间规划体系。强调原特区内外一体化规划,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与自然和谐的城市规划建设新格局。在规划中注重新区发展、城市更新,提高各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标准。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协助。
2.完善城市蓝线及其他规划。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要求,完善我市的蓝线规划,并根据我市已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划,完善促进我市的生态规划建设。针对我市没有开展绿线规划,而是通过生态保护线加法定图则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做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确保此项工作能获得部领导和专家的认可。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3.严格限制城市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解决工业布局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4.收集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完善现有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开展城市园林绿化遥感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收集我市的园林绿化基础地理信息,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基础信息数据共享,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审以及我市园林绿化长远发展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利用现有的“数字化城管”的信息平台,增加、扩充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提升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对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实施动态监管,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协助。
5.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现有园林科研机构,完成全市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植物引种驯化、乡土植物应用及种质资源调查等研究工作,并积极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绿化养护和种植中。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协助。
(二)加强城市绿地建设。
6.积极保护城市生态。促进城市各区域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确保各区绿地率最低值≥25%,并且确保城区内80%以上受损弃置的黄土裸露地得到及时适当的生态与景观修复。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水务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7.合理规划城区公园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公园的布局,积极推进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市政公园和社区公园的建设工作,完善三级公园体系,打造“公园之城”。确保各区的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人,全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2009年的16.3㎡/人,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7,以及确保我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8.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的绿地建设,促进小区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确保改造后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对于建筑密度较大的旧城区,鼓励借助建筑设计及建筑科技等手段,通过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等做法,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量,改善环境品质。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9.改善河道水质,完善河道绿化。坚持“流域治理、生态治河”两大理念,统筹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建设三大任务,继续推进河流综合治理。以特区一体化为契机,重点加快对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干、支流及其他直接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通过河岸生态改造、沿河截污、污水处理、水质净化、清淤疏浚、生态补水、湿地恢复、植树绿化、景观营造及水文化建设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恢复河流生态、构筑景观文化,制定相应的《河道景观改造规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滨水休闲空间和城市水系生态廊道。最终使我市河道的绿化率和水体自然化率≥80%,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占总地表水50%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协助。
(三)强化科学建设管控。
10.推进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园的性质和不同分类,制定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各类公园在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确保各类公园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准能达到一流水平。同时为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在我市的公园内积极推进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工作,确保公园的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应急办、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11.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保护城市历史,保留城市发展的生命坐标,对全市的古树名木进行持续稳定的调查,确保市内的95%以上的古树名木都登记在册,定期检查和跟踪维护。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12.积极推广节约型绿地的建设。有针性地对我市各类绿地现状开展节约型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建设一批生态型、复合型的城市公共绿地,从而在绿地基础结构上有效降低绿地对水肥和人工的需要,从根本上降低绿地对城市资源的占用,提升绿地的生态效益和聚碳效能,并提升我市园林绿化中本地木本植物的应用,使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90。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住房建设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13.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制定长远的立体绿化规划和发展战略,发布鼓励立体绿化建设的政策,逐步使立体绿化成为城区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立体绿化聚碳效应,以更有效降低城市能耗,减弱城市热岛效应,提升城市的整体绿量和整体景观效果。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住房建设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14.积极推广生物防害技术。为降低在绿地病害防治中使用化学农药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和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应积极保护各类病虫害的自然天敌(如:各种鸟类和捕食昆虫),促进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中的推广应用。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农业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城市历史风貌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深圳市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对南头古城、大鹏所城等历史遗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管理,使古城历史风貌能得到延续。同时继续加强梧桐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管理及建设力度,力争地质公园尽早开园,使更多的市民和游人能欣赏到我市这些优美、奇特的自然景观。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16.加强公园建设和公园绿化景观的提升。利用迎大运公园绿化景观提升的成果,发挥我市公园文化节的社会效应,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公园绿化综合评价值、功能评价值、景观性评价值、文化性评价值。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委宣传部、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四)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17.有效控制空气污染。对汽车和电厂的空气污染进行积极控制和治理,确保我市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在300天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科工贸信委、市场监管局和公安交警局协助。
18.积极控制城市噪音。在交通高度发达城区内,制定有效的噪音监控体系,并通过交通控制的措施将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降至56.00dB(A)以下。
此项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城管局、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和公安局协助。
19.控制城市热岛效应。完善我市城市热岛效应监测网络,建立城市热岛效应动态监测机制,由市气象局按年度发布城市热岛监测公报,跟踪研究我市城市热岛效应的形成机理和强度变化规律。通过城市组团规划设计、绿化隔离带设置及生态廊道建设控制我市城市热岛效应强度≤2.5℃。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气象局协助。
20.积极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开展城市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并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加强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深圳湾红树林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建设茅洲河湿地及铁岗—石岩湿地为自然保护区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海洋局协助。
(五)促进节能减排。
21.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政策措施,严格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效果,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建设,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应用。全面推进对能耗高、效率低的建筑实施低成本节能改造,确保新建建筑100%符合节能标准,并努力将全市节能建筑比例提升至40%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22.推广再生水利用和节约用水。积极推动全市重点示范片区的再生水利用建设工作,推动制订全市再生水利用相应政策法规,到2012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积极应用人工湿地系统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对城市重点用水企业和用水大户的节水技术挖潜改造,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建设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城管局和科工贸信委配合。
2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2010—2015年),鼓励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的利用,有计划地逐步使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使用比例≥10%,同时加大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工业废水处理能力,使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0%。另外,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使我市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25kg/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和水务局协助。
(六)完善市政设施。
24.全面提升市容市貌。通过迎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各区的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特别是原特区外的市容环境要有大幅的提升,使市民对我市的市容评价值≥9.00。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25.完善道路设施,提高市民出行的便捷性。努力提高道路交通的可达性,着力提升交通空间环境与品质,完善路面、交通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提升道路质量和美化、亮化水平,确保我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同时建立起各种交通方式高效协作、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城市道路重要路段、节点、交叉口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和改善,优化交通组织,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中心城区高峰时段道路平均车速在20km/h以上,其他组团在30km/h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公安交警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工务署配合。
26.完善城市给排水建设。加强我市给排水管网建设,确保管网检查项目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同时加大我市污水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我市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制定切实可行,可量化的建设实施方案,争取在计划期内将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至90%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配合。
27.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我市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积极推进垃圾的源头分类,促进居民生活垃圾减量,为提高我市垃圾可监控分类回收利用制定实施方案。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配合。
28.加强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确保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七)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29.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在道路建设中积极引导绿色交通方式的发展,道路横断面中尽可能为各种交通方式开辟空间,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绿地率和绿化率,完善绿化及景观设计。行道树绿带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尽量延续,扩大绿量。行道树应选择树形美观、耐修剪、抗病虫害的树种,创造良好生态效应。同时,积极加大对没有行道树的道路改造工作,利用不同的方法,确保各类路段都有树荫,使城市道路的林荫路推广率在90%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城管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30.构建绿色便捷交通体系。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提高道路网密度,加快特区交通一体化进程。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公交线路投放力度,提高公交覆盖率,完善公共交通接驳设施,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提高低碳环保、生态节能的公交工具的使用比例,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交通生态品质。到2012年,公交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0%,“十二五”期间投放新能源公交大巴6000辆。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31.加快深圳绿道网建设。建设涵盖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深圳绿道网络体系,其中省立绿道约300km,城市绿道500km,社区绿道1200km。将绿道网建设与绿地廊道、绿色出行、体育休闲、生态文化紧密结合起来,优化提升全市人居环境。以绿道网理念引导、完善城市绿道系统、绿地系统、自行车系统、步行系统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在2011年形成全市800km的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完善深圳湾滨海休闲带等一批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工作,同时完善省立绿道的运营管理养护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城管局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八)加强社会保障。
32.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保障性住房条例和人才安居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经验,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房建设,建立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对象涵盖户籍低收入家庭、各类专业人才群体、户籍中等收入(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部分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对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建立保障住房资金专户和用地储备制度。到201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率达到100%。
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3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争取率先实现“全民社保”,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2年,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总量突破3000万人次,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同时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则保,正常发放。
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4.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统一标准,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相关无障碍设施管理到位,残障人士能得到切实的帮助。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建筑工务署、残联和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协助。
(九)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35.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市民、学生的宣传教育,培育广大市民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主人翁意识。
此项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委、城管局、教育局、文化局、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配合。
四、创建具体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对照创建方案和住房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创建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创建工作计划开展创建工作,把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做好定期进度检查和工作汇报,对尚未达标项目及时做出整改,确保创建工作圆满完成。
(三)积极协调配合。
根据住房建设部首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创建办公室完成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材料,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迎接省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验收工作。
(四)加强检查监督。
市创建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创建工作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