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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0期(总第7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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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31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23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卫人规〔201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1-05-23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医馆的设置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深圳市中医馆的设置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24    中医馆的设置

  25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24号  许可事项:中医馆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医馆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中医馆应相对独立,所在社区服务人口为3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馆)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中医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中医馆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有第(三)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中医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近3个月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等内容。包括拟设中医馆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中医馆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拟设中医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中医馆的仪器、设备配备等;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等情况。包括拟设中医馆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中医馆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3.建筑面积;

  4.选址方位图。

  (六)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八)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的情况,并附资信证明。

  (九)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中医馆申请书》、《申请设置中医馆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审批的中医馆情况及其结果,每季度最后一周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中医处备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医馆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5号  许可事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5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坐堂医诊所)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零售药店。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提供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等内容。包括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仪器、设备配备等;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等情况。包括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3.建筑面积;

  4.选址方位图。

  (五)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六)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七)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的情况,并附资信证明。

  (八)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审批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及其结果,每季度最后一周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中医处备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中医坐堂医诊所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6个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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