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第19期(总第743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1年政府公报 > 2011年第19期(总第743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30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5-17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通告

文 号: 深公规〔2011〕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1-05-1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需要,维护全市消防安全,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公安局设立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挂“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牌子);各行政区分局及光明、坪山分局设立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机动大队加挂“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牌子。相应撤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及下设的各大队、中队和消防培训中心。深圳市公安局新设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从2011年3月1日起,启用新铭牌、公章和法律文书。

  二、我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分工和职责范围进行重新划分: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消防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消防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并保留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消防监督工作职能分别下放到各行政区分局及光明、坪山分局,公交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共同承担。

  三、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分别列管,市消防局原则上不再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市消防局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范围(详见附件)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局管理权限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

  五、公安派出所在所属分局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管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日常巡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及业务范围请查询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119.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审业务范围

  一、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除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及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深府〔2009〕189号)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的规定,所有纳入并联审批项目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六、对上述列入支队审核验收范围内以及本业务范围下发前已由支队审核验收(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审验的)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七、支队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受理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内容的,应当一并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应在许可意见中予以明确。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