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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8期(总第7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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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294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5-0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11〕3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1-05-09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打击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实行“属地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原则。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管辖其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管辖重大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市规划国土委及其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并移送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三)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四)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案件;

  (五)发生在国家、省、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案件;

  (六)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督办的案件。

  三、争议较大的案件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较新的案件。

  四、区大队认为其巡查发现或者受理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类型较新案件的,可在发现或者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支队管辖,并同时提交案件卷宗。

  对于区大队报请市支队管辖的案件,市支队经审查后决定由其管辖的,市支队应当在收到区大队报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办理。市支队经审查后决定仍由区大队管辖的,应当在收到区大队报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案件卷宗发回区大队。区大队对发回的案件应予办理。

  五、对于区大队已立案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市支队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书面通知区大队将案件移交市支队管辖。区大队在收到市支队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市支队,并协助市支队办理案件。

  六、对于市支队已立案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市支队在主要事实调查清楚之后,认为案件由区大队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做出决定将案件移交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管辖。市支队在做出移交案件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区大队。

  七、区大队之间对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市支队指定管辖,各区大队应予以执行。

  八、市支队管辖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可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拆除的,市支队应将案件移交给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由区大队负责制定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并报请案件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执行,市支队应给予协助。

  市支队管辖的案件依法应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市支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并要求行政机关配合的,由区大队负责制定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并报请案件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九、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街道中队未依法履行职责而致使案件发展成为重大案件的,市支队可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市支队应当建立案件管辖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大队的监督和指导。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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