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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