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1年政府公报 > 2011年第14期(总第738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264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4-0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文 号: 深府办〔2011〕27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理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水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我市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实现水政执法案件查处及时、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能力不断提高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是保障我市水工程安全运行与提升全市水环境的需要,也是水务部门加快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职能转变的需要。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自2006年水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水政执法权以来,我市的水政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市、区、街道三级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和相应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增强了水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针对性,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了水务管理资源,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和水平。但仍存在执法机制不顺畅、执法监管手段单一、执法能力落后等问题。为适应我市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系统保护面临的复杂形势,应对我市日益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饮用水、优美水环境的需求,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水政执法作为全面加强涉水事务管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水务体系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水务发展与改革中心任务,不断加大水政执法力度,全面提升执法权威,全力巩固和发展水务工作成果,切实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为我市建设“民生水务、低碳水务、安全水务、效益水务”、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和创造“深圳质量”工作提供有力的水务保障。
(二)主要目标。
重点抓好水资源、排水、河道、水土保持领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侵占河道和水库、违章排水排污等水事违法行为;加快市、区、街道三级水政执法体系及其机制建设,进一步明晰各级水务部门执法事权;着力规范水政执法行为,争取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打造一支权责明确、业务精通、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保障有力的水政执法队伍。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狠抓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大力规范水政执法行为,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服务水务工作重点,突出水政执法实效;
三是坚持重在预防、教育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和指导力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深化水政执法效果;
四是坚持协作联动、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防、区域联控,提升水政执法效能;
五是坚持完善手段、创新机制的工作方式,不断解放思想,持续改进优化执法流程,不断探索创新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水政执法新模式。
三、突出重点,坚决打击严重水事违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水资源执法监管,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原水与再生水的统一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强化对取水许可和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危害水源安全和私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严格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的监管,规范节水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益和市民节水意识。
(二)切实加强排水执法监管,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
按照新一轮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部署,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排水户完善排水设施,依法持证排水;积极探索排水许可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衔接,建立水务和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深化源头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水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排水管网覆盖区域的污水偷排案件,综合治理施工泥浆随意排放损害市政排水设施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河道执法监管,提升河流综合治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把流经居民生活区和规划新城、影响城市主要景观的河段以及跨市、跨区河流作为监管重点,全面排查河道堤防范围内违法在建项目,积极推进河道堤防查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占河道、破坏河道、污染河道的行为,坚决遏制在河道内“乱倒、乱挖、乱排”等违法活动。当前,要突出打击违法覆盖、侵占、损毁以及擅自堵塞河道和泄洪渠的行为,切实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健康运行。
(四)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管,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企业防治责任;重点查处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的违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建立水土保持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水土流失,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四、健全机制,明确各级水政执法机构职责
按照“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为主体,市、区、街道三级执法”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筹力量、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围绕“全面覆盖、有效管控、责任落实、管理长效”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加快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政执法工作机制。
(一)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水政执法,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工作,拟订各项水政执法规章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全市水政执法体系;组织对全市水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执法能力和廉政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重大水政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跨行政区域以及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调解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区水政执法进行层级监督。
(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全面履行辖区执法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水事信访案件和水事督办案件;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负责指导街道水务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查处相关案件;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三)宝安区、龙岗区街道水务管理机构职责。
要发挥基层执法支撑作用,主要负责对管辖范围区内的水库、河道以及相关水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管辖范围区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在区水务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范围内查处一般的水事违法案件;协助上级水政监察机构查处有关案件、调解有关水事纠纷。
(四)各水管单位职责。
水务部门直属的承担水务设施保护任务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含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并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引水管线、供排水设施等水务工程或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事项及权限,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水务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配合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和公安、城管、环保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五、提升能力,着力抓好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市水务部门要以市水政监察支队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的水平;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水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水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保障水政执法人员力量。宝安、龙岗区政府及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要针对辖区内水务工程设施多、分布情况复杂以及河道管理滞后等问题,及时招聘和选用选调水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街道水务管理机构人员应在编在岗。要结合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创新水政执法人员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水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二)积极改善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
要根据《广东省水政执法装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合理调配、保障一线”的原则,加强水政执法装备建设,依法配置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取证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使执法装备不断满足执法巡查、检查办案和应急控制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执法装备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政执法的装备水平满足水务工作需要;加强水政执法装备的管理,统一执法交通工具外观标识。
(三)全面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推行重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完善日常巡查、重大水事事件报告、集体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水政执法程序;梳理和公开执法依据,完善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岗位执法责任,强化过错问责,全面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执法信息互通、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过程公开的数字化执法管理平台。
(四)着力提高水政执法队伍执行力。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增强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坚决杜绝暴力执法;以现场控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文书制作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教育,做到廉洁执法、干净执法。
六、协同配合,健全水政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政执法工作纳入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解决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水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强化落实水政执法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水政执法装备经费的保障水平,重大水事案件办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为水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立法保障。
市水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要加强水务立法调研,积极完善特区水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和原水工程保护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全市水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水务部门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水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级水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督导。针对水务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互通信息、定期会商;建立水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大案要案应急联动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应对突发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以暴力手段阻挠水政执法的案件;建立针对暴力违抗执法或拒不履行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黑名单制度”,对其诚信、资质等有关方面的情况重新进行评估。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水务部门要组织编写水政执法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法律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水政执法动态和执法专项行动成效,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水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