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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20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02-16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建规〔2010〕16号
主 题 词:
各工程勘察、建设等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勘察钻探、测试等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必须取得资质。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岩土工程专业类或者劳务类资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业务。
从2011年7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本市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检查力度,凡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二、主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机长、记录员、安全员、原位测试人员等主要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每台钻机应当配有机长和记录员各1名,每个勘察项目现场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要求。勘察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应当检定或者校准的设备和仪器,须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其他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自检,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四、现场操作应当符合规定。工程勘察的勘探方法、程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场地地层特点相适应:
(一)现场钻探应当按经批准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进行,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的选择,应当根据岩土类别、可钻性和钻探技术要求综合确定。钻探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岩(土)芯采取率,避免对取样段的扰动影响,防止对地下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破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钻探现场管理还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二)土试样的采取应当根据土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取土器,采用规定的取样方法并符合勘察纲要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取样的质量和数量;
(三)原位测试方法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参数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操作应当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原始资料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原始记录应当按要求填写,机长和记录员应当在表格上签字。
五、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导现场作业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应当经审核、审定,审核人和审定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者相应技术职称。
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中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深度的确定,应当由勘察单位负责;由建设或者设计单位布置勘察工作量的,则应当经勘察单位认可并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当在钻探工作开始前分别向各钻探班组进行书面的质量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明确现场钻探、取样、测试、安全等技术要求,交底记录应当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名;机长应当在开钻前向本机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三)现场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四)勘察现场应当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者技术要求;
2.勘察纲要或者钻探任务书;
3.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
4.拟建场地地下管线资料。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勘察现场作业的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钻探单位是否具有资质、现场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作业程序、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资料记录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存在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取土样数量、取土方法、原位测试、资料记录等作业质量和现场管理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勘察方案要求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作不良行为记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