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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7期(总第7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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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20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2-16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人社规〔201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1-02-1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30户企业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基地内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五)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30%。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第七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五)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第九条  基地的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地运营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通过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基地应定期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每年对基地进行考核,当年认定的除外。

  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  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认定满一年入园创业孵化对象户数不足20家的。

  (二)基地内创业者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中户籍人员占总数不足30%的。

  (三)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四)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基地按照《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可享受公共设施和代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区级及以下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区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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