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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期(总第7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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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1-00515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4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卫人规〔2010〕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1-01-04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部分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奖励或补助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二)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的。

  二、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有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或补助经费来源

  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含临聘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支付,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退休时所在单位属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员工,其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无支付能力确认后,由市、区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其他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由申请人现户籍地所在区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四、奖励或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发放。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事业单位还需经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报单位所在的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确认,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如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单位发放;如属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一次性发放完毕,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

  (二)市、区属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发放。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有支付能力的,由单位支付,报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备案;无支付能力的,逐级向上级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产权单位支付,如上级产权单位确实无能力支付的,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支付能力的证明,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区属国有企业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区级财政,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国有企业,由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财政。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三)其他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发放。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五、其他

  (一)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且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执行。

  (二)奖励或补助金在本处理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发放完毕。

  (三)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单位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取消奖励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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