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0年政府公报 > 2010年第43期(总第723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14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4 00:00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市监准字〔2010〕3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责,结合我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和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九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卫生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民用建筑物的3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的场所。
4.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并设置空调设备。
5.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人数30人以下的,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
6.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的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规格以50×50×40(cm3)为宜。
2.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水池规格以50×50×40(cm3)为宜。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
4.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5.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设置1.5米以上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
6.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四)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食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由依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5.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场所设于居民住宅区房屋内的单位,还应提供房屋业主和住宅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处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改变住宅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食堂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各1份)。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各1份)。
(二)申请变更校外午托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在区教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民政部门变更登记后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三)校外午托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凡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各1份)。
6.由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餐饮具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或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正式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校外午托机构(不自行配餐的除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