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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1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1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经营单位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目前仍按现行国Ⅲ标准执行。
三、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为油品经营单位的车用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期。各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加油站应在明显位置摆放“深圳市加油站油品质量标准明示牌”。
四、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加油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账,并保留提货单、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关质量记录和质量凭证。
六、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