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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14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12-14 00:00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2010〕70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演出经纪机构(不含涉外资或涉港、澳、台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变更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条件。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住所证明,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材料。
(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时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拟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套)。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书》、《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或在原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演出经纪业务。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