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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2期(总第7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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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13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6 00:00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规土〔2010〕74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12-06 【字体:

市规划国土委各相关单位、各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为推动我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全面遏制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于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给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并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违法行为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依法暂缓登记,同时书面告知房地产权利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等内容。

  二、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录入产权登记系统。

  三、在已录入产权登记系统的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录入产权登记系统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将暂缓登记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情况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发现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不足,或确有错误,应当在确认此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房地产权利人因被暂缓登记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我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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