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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1期(总第7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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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23 【字体:

深财规〔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深府〔2009〕233号)部署和要求,为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精神,根据《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深府〔2009〕233号)部署和要求,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分项补助、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照我市市区财政体制要求,合理划分市区财政的经费保障范围。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范围

  (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项目,财政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的国家重大公共卫生4项服务项目特定服务人群进行补助,具体内容如下:

  1.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免费对我市户籍低保适龄妇女开展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

  3.免费为我市农民工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

  4.补助我市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凡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向我市常住居民(户籍居民+持居住证居民)免费提供以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9项服务项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传染病防治。

  5.儿童保健。

  6.孕产妇保健。

  7.老年人保健。

  8.慢性病管理。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三、补助标准

  (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1)疫苗及注射器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和标准予以补助;

  (2)承担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其所在区财政按照每剂次接种补助5元的标准,对接种耗材予以补助。

  2.免费为我市户籍低保适龄妇女开展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承担两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财政按每人540元的标准对其检查费用予以补助。

  3.免费为我市农民工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市财政按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叶酸药品费用,对免费提供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

  4.补助我市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患者每例补助1000元、自费患者每例补助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从2010年起,各区财政按每年每常住居民补助40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区财政予以补助。市财政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对区财政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予以补助。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项核定补助定额标准,根据提供项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中央、省的要求及我市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费管理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1.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补助经费,按我市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年初预拨、年末据实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预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申报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审核后,按照预拨数多退少补分别拨付至补助单位。

  (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年初预拨、年末据实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预拨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申报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经过绩效考评,根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定额标准,核定年度补助资金,按照预拨数多退少补,市属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未移交区属医疗机构之前,其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仍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预拨和结算。

  (三)其他经费。

  实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宣传、督导、检查、培训等费用,纳入市、区卫生部门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监督管理

  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弥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的真实有效。对医疗卫生机构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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