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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8期(总第7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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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0-005106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1-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10〕8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01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缓解我市能源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落实太阳能屋顶计划,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2011)》,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发挥作用,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为导向,推动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而建设领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点领域。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重大转变的重要抓手,对于落实我市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规建设、产业培育、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率先在国内确立了在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中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制度。2009年底,市政府颁布了《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我市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明确了发展太阳能的方向。目前,全市共有17个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全市太阳能热水应用建筑面积已达到800万平方米。全市从事太阳能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工程设计、建造的企业约280家,年产值约45亿元,非晶硅薄膜电池产量约占全国的50%。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全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特别是我市高层建筑较多,而绝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基本未安装太阳能利用装置。作为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国家要求我市在今明两年内(2010—2011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12万平方米,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实工作,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确保全面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目标。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平台,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和范围,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今明两年内(2010—2011年),新增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面积702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空调、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厂余热等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中,新增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不少于307万平方米;新增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不少于395万平方米。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每年减少消耗3100万立方米天然气或32000万度电,折合节约标准煤11万吨,减少CO2排放量27.5万吨。

  三、组织架构

  “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由吕锐锋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水务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四、主要措施

  (一)推行新建民用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少于307万平方米,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全市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清理,落实既有建筑395万平方米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放在既有工厂宿舍、学生宿舍、医院住院部和居民住宅。凡有条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学生宿舍、工厂宿舍和医院住院部,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

  国家已计划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80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和科工贸信委从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00万元,共1.2亿元作为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中央和我市财政共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6000万元用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400万元用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600万元用于项目监管、能效检测、科研和标准编制工作。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补助150元,补助范围不包括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投资计划中已安排太阳能热水系统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增量成本20%。

  2.市财政专项资金。

  市财政专项资金1.2亿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9000万元用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600万元用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900万元用于项目监管、能效检测、科研和标准编制工作。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补助225元,补助范围不包括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投资计划中已安排太阳能热水系统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增量成本30%。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对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建设和运营维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建设单位。

  (五)其他扶持政策。

  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列入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所占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面积。

  五、职责分工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场产品体系,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少于建筑面积307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5.4万平方米。负责组织开展太阳能空调、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厂余热等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研究,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新建建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落实或追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落实不少于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工厂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市财政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管理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进行把关,在容积率审批过程中落实扶持政策。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医院住院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各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不少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学校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的污水来源,并配合市住房建设局开展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研究和建设。

  福田、罗湖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南山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2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2万平方米。

  盐田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3万平方米。

  宝安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5.5万平方米。

  龙岗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坪山新区、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在市住房建设局的指导下,受理及跟踪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参与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能效测评和项目验收等。

  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保障和监管

  (一)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名单报市住房建设局。

  中央和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工的,采用合同能源服务方式建设的,技术先进的以及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各实施单位应认真总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加强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应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建筑本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可再生能源系统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设计单位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系统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太阳能产品热性能和寿命、太阳能热水系统形式、集热器面积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纳入节能审查意见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当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履行监理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中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应设计但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抽查时应同时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应设计但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责令停工;负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验收,应安装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装的,须经市住房建设局批准。

  (四)专项资金监管。

  市财政委负责中央和我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监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先报计划后拨款的原则,具体流程为:

  1.项目承担单位向上述各负责落实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报项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核实项目情况并确认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尚未竣工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名单报市住房建设局;

  2.市住房建设局将项目名单汇总,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并报市财政委备案;

  3.项目竣工经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能效测评机构测评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补助;

  4.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核查补助申请后,将申请报市住房建设局;

  5.市住房建设局将补助申请汇总报市财政委申请拨款;

  6.市财政委核查无误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对于需要调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单位,可在2012年3月、6月和9月底前向市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委备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先竣工先申请拨款的原则,专项资金用完后将停止对项目补助,市财政不再追加资金。

  (五)开展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对于专项资金补助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集热板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太阳能热水应用项目和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进行一般性测评后,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再进行深入测评。集热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热水应用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评。

  (六)建立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维护责任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标准,要求产品厂家承诺使用年限,并确保在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厂家、施工、管理、物业、使用等各方编制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运行维护方案纳入可再生能源系统审查。

  (七)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支撑体系。

  出台太阳能热水产品生产厂家及产品推荐目录。发布《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和图集》、《深圳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营维护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

  培育一批太阳能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培训。

  组织研究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技术,重点解决已有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问题,出台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指引。

  (八)探索碳排放交易新模式。

  启动建筑碳排放交易研究工作,鼓励太阳能设备生产厂家、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等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减少的排碳量在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上交易。

  附件: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单位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万m2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万m2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万m2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万m2

其他类别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万m2

小计建筑面积

(万m2

1

市住房建设局

307

15.4

——

——

10

317

2

市科工贸信委

——

——

30

3

——

30

3

市教育局

——

——

5

0.5

——

5

4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

——

10

1

——

10

5

福田区政府

——

——

10

1

——

10

6

罗湖区政府

——

——

10

1

——

10

7

南山区政府

——

——

22

2.2

——

22

8

盐田区政府

——

——

3

0.3

——

3

9

宝安区政府

——

——

155

15.5

——

155

10

龙岗区政府

——

——

100

10

——

100

11

光明新区管委会

——

——

25

2.5

——

25

12

坪山新区管委会

——

——

25

2.5

——

25

 

合计

307

15.4

395

39.5

10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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