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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6期(总第7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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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08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10-20 00:00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2010〕5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10-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3.歌舞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不少于500平方米;

  4.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装修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5.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变更条件:

  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符合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下限标准的批复》(粤文市〔2006〕132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7〕12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文市〔2007〕118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6〕8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址、个人简历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1)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场所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场所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原件各1份);

  7.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拟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其中属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要提供:

  (1)变更后营业场所或扩大部分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公安消防部门重新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六、申请表格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实地查看——公示、组织听证。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听证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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